工人日報:人身損害賠償“同命同價”,回應公眾關切

胡建兵

2019年12月25日08:35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人身損害賠償“同命同價”,回應公眾關切

  12月11日,湖南首例“同命同價”機動車事故案宣判。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按新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標准獲得傷殘賠償金7萬余元,而非老標准的2萬余元。(見12月23日《新京報》)

  湖南省首例“同命同價”機動車事故案並非地方司法的個案突破,而是源於全國統一開展的試點工作。今年9月,最高法下發《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省高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試點。

  由於我國多年來形成的城鄉二元鴻溝,各地城鄉人口的收入來源、生活標准等參差不齊,而確定人身損害賠償金尤其是死亡賠償金的標准時,要重點考量受害人的收入損失以及死者生前撫養或贍養的人的生活費用。因此2004年出台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城鄉二元賠償標准予以了明確,這一標准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當時的城鄉二元差別實際。

  賠償金額懸殊的“同命不同價”案例引發的廣泛爭議、輿論的呼吁和法學界的反思,推動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終結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因城鄉身份的區別對待,但非因同一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仍然分為城鎮和農村兩個標准。

  此后,雖然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7條又推出了農村居民或其被扶養人的“損害賠償適用經常居住地城鎮標准”,一些地方也出現了據此標准審理的案例,但案例數量並不多,並未從根本上動搖二元賠償標准的制度和實踐基礎。賠償標准不完全統一,既給司法部門審理案件增加了難度,也引發了很多社會糾紛,備受詬病。

  在破除城鄉差別的語境下,城鄉二元賠償標准已經明顯落伍,不合時宜,全面統一城鄉賠償標准成了亟待實現的具體任務。今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改革人身損害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最高法隨后推出的“試點通知”正是對上述意見的貫徹執行。

  從二元賠償標准,到同一侵權行為同一賠償標准,到農村居民適用“居住地城鎮標准”,到全國范圍的統一城鄉標准試點,統一賠償標准的全面建立執行指日可待。

  司法部門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制度建設和審判實踐,經歷了不斷校正糾偏的過程,這個過程與我國的法治建設同步,與公民的權利保障和實現同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也是最朴素的法治常識。人身損害賠償“同命同價”詮釋並捍衛了公民平等權、推進了司法進步、促進了社會公平。

(責編:段星宇、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