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罰到動物園做義工”的多重意義

張淳藝

2019年12月16日08:07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罰到動物園做義工”的多重意義

  這幾天,有幾個小伙子在溫州動物園的玻璃展面上擦擦擦,做起了小動物們的“保姆”。他們不是專業的動物飼養員,而是6名非法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嫌疑人,被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分批送到動物園做義工,他們在動物園的表現,將作為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請酌情從輕處理的重要依據。(12月15日《錢江晚報》)

  過去,對於這種非法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大都是單純給予刑事處罰,判處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溫州鹿城區檢察院探索引入社會公益服務考察評價工作,讓6名嫌疑人到動物園做義工,根據表現酌情提請法院從輕處理,讓人眼前一亮。

  首先應當明確,被罰到動物園做義工可從輕處理,並非法外施情,而是合乎寬嚴相濟的法理和刑事政策。2018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專門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寫入法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本案中,6名犯罪嫌疑人接受到動物園做義工的處罰,就是一種認罪悔罪的表現,檢察機關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從事公益服務情況,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向法院提出從輕量刑的建議。

  其次,罰犯罪嫌疑人到動物園做義工,還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理念。恢復性司法是對刑事犯罪通過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間建立一種對話關系,以犯罪人主動承擔責任消弭雙方沖突,從深層次化解矛盾,並通過社區等有關方面的參與,修復受損社會關系的一種替代性司法活動。以往許多破壞生態環境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被判入獄,受到了應有懲罰,但與此同時,受損的生態環境未能及時得到有效修復,環境損害問題依然存在。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積極探索,把恢復性司法理念運用於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實踐,對於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案件,在依法批捕起訴的同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要求犯罪嫌疑人恢復原狀、修復環境、賠償損失,收到積極的效果。

  恢復性司法一般表現為經濟補償,比如“濫伐林木被罰補植樹木”“非法捕魚被罰買魚苗投放”。溫州鹿城區檢方罰犯罪嫌疑人到動物園做義工,以公益服務的形式修復對社會的損害,是一種體現為勞動補償的恢復性司法。對於一些犯罪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巨大的實質性損害的案件來說,勞動補償有時比經濟補償更能起到教育懲戒的效果——經濟補償是一次性完成的,勞動補償卻要當事人身體力行,完成幾十小時的社會公益服務。相信通過在動物園照顧動物、清掃園區、勸阻不文明行為,犯罪嫌疑人可以入腦入心,加深對所犯罪錯的認識和反省。同時,讓犯罪嫌疑人做義工,也是生動的以案說法,有助於提醒廣大游客保護動物,不要觸碰法律底線。

  此外,罰到動物園做義工,也有助於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野生動物保護知識,避免再犯類似錯誤。上述報道中有一個細節,“6名嫌疑人都是動物愛好者”,但從非法買賣紅腿陸龜、豹紋陸龜來看,他們顯然沒有意識到愛好動物也有法律禁區。作為動物愛好者,犯罪嫌疑人在動物園做義工期間,可以向專業人士請教相關知識,了解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從而學會在知法守法的前提下,合理表達對於動物的喜愛。

(責編:仝宗莉、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