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21時許,沈陽渾南新區SR新城A座102號商住樓外牆保溫材料發生大火,25層樓體燒焦。渾南區應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員稱,由於離樓體最近的消防通道被車輛堵塞,未能在初期階段控制火情,6分鐘火苗就躥到樓頂。一段現場視頻顯示,不少居民圍住疑似停車車主質問,而該車主卻反駁稱,樓上著火跟我有什麼關系?
眾所周知,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搶險救災就是在分秒必爭地搶救生命,一刻都耽擱不得。但現實中,消防通道被佔用、堵塞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搶險救火等關鍵時刻,這無疑會增大搶險難度,延誤救援時機。因而,對這種既毫不講規則,又視他人權益為無物的堵塞消防通道行為,不妨嚴厲制裁,讓其嘗到間接“謀殺生命”的后果。
根據消防法,建筑物及有關場所,均應設置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但現實生活中,堵塞消防通道的現象卻屢見不鮮。這既有人們的規則意識欠缺問題,也有執法不嚴的問題。如現實中,發生火災等緊急險情畢竟是小概率事件,以至於很多人忽視了消防車通道的重要作用,認為偶爾地佔用消防車通道不會產生嚴重后果,或者在其佔用期間不至於那麼倒霉,剛好發生險情。加之在停車難的“催化”下,自然會有人懷著僥幸心理佔用消防車通道,減少尋找車位麻煩。
其次,根據消防法,單位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該行為的,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然而,現實中較少有人因堵塞消防車通道受到處罰。堵塞消防車通道的經常性與執法的寬鬆,法不責眾導致該違法行為成了“常態化”。
作為生命通道的消防通道不得被佔用、堵塞、封閉這個底線不可突破。作為執法機關,理當對無視規則,堵塞消防車通道行為及時制止和處理,不要等到燃起了大火才“后知后覺”。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在失火等緊急狀態下,無論是應急消防人員還是公眾,都有行使緊急避險的權利,將佔用、堵塞消防通道的物品、車輛搬離、移走,且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堵塞消防車通道就是間接“謀財害命”必須成為人所共知的常識。從長遠來看,還需提高該違法行為的法律成本,不能僅僅是處罰500元了事,因為,相對於搶險救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這500元違法代價顯然太低,根本不足以讓違法者“心痛”。要讓違法行為能夠被及時發覺並受到處罰,進而像“闖紅燈必被罰款扣分”那樣,讓消防通道不得被佔用、堵塞這一常識成為不可突破的法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