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懲戒權一直備受關注,廣東在全國率先用立法賦予老師教育懲戒權。11月15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官網發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將此前審議稿引發爭議的老師可對學生進行“罰站罰跑”的條款刪除,並將具體的懲戒規定下放給學校主管部門。(見11月17日《新京報》)
沒有實施細則時呼喚實施細則,有了實施細則時又引發爭議,以致“罰站罰跑”的條款被刪除。那麼,老師的教育懲戒權究竟該怎麼用?懲戒與體罰的邊界在哪?“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到底是什麼措施?權力下放給學校主管部門,具體執行是否會走樣?“罰站罰跑”條款被刪后,公眾的疑慮需要得到回應。
事實上,對於“罰站罰跑”條款被刪除,不必過度解讀和擔心。“罰站罰跑”的提法從無到有,再從有到無,不是簡單的“自我否定”,而是基於現實的復雜性、多樣性所體現出來的一種更理性、更審慎的解決問題的路徑。與其一味在“罰站罰跑”等具體措施上糾結,不如暫時停一停、多方傾聽,將更有利於完善整個條例。
現實的復雜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極端:一是很多老師出於怕擔責等因素的考慮,不願意甚至不敢過多地管學生,學生犯錯也基本都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二是有些老師延續“暴力教育”思維,動輒體罰、挖苦乃至辱罵學生。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將“罰站罰跑”等具體措施明確地寫入法律,沒有誰能保証該條款不會成為變相體罰,如此一來濫用懲戒權就有了合法的理由。
法律不宜、也不可能事無巨細。諸如“罰站罰跑”等具體措施不能廣泛適用於各年齡段和各教育類型學生群體,也不利於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根據實際制定更有針對性和更合理可行的懲戒措施。與其寫入法律,不如下放權力。廣東在全國率先用立法賦予老師教育懲戒權,其意義不在於制定出哪些具體的懲戒措施,而在於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提出教師擁有懲戒權,並給出了原則性、指導性的要求。
教育懲戒是一把“雙刃劍”,關鍵是拿捏好度。既然存在“度”,必然要賦予老師一定的信任和自主裁量權,教育講究因材施教,懲戒也應因人、因事、因時而異。有專家稱,制定規則時應與學生做好溝通,讓學生參與規則制定,使被懲戒者心服口服,這是比較中肯的建議。
值得一提的是,老師行使教育懲戒權是一種職務行為,一旦產生意外后果,不能簡單地把老師推向前台,甚至把老師當替罪羊,學校及主管部門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隻有最大程度地消除后顧之憂,老師才能放心大膽地依法行使教育懲戒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