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什麼年代了,還敢試圖瞞報事故?

林琳

2019年11月01日08:15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社評】什麼年代了,還敢試圖瞞報事故?


  專業化、成體系、有經驗的救援力量早一分鐘介入,被困人員便多一份獲救的希望。正視事故、正視問題,生命至上,竭盡全力地救援,依法依規地處理,才能把損失降到最少,這才是識時務、有腦子的選擇和做法。


  10月29日凌晨3時許,在廣西南丹縣,有群眾報警稱其家屬被困發生事故的達惜緣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礦井內,請求相關部門救援。新華社記者29日在事故現場了解到,已有2人遇難,仍有9人被困,救援難度較大。事故救援處置指揮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涉事企業存在瞞報情況——初步核實,事故發生時間為10月28日18時30分左右。涉事企業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自行組織救援,沒有第一時間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直到群眾報警。事故發生后,該企業還藏匿入井人員記錄、當天生產記錄等資料。


  救援仍在繼續,我們為井下礦工祈福,希望他們能成功升井。而此番事故中讓人震驚和憤怒的是,時至今日,仍有企業試圖瞞報事故,這究竟是為了什麼?


  根據我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的安監部門報告。而安監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上述事故中,從10月28日18時30分到被困礦工家屬報警的10月29日凌晨3時,已經過去了將近10個小時——如果不是有人報警,不知道涉事企業的負責人准備拖到什麼時候?


  從善意的角度推測,或許是事故發生后,企業相關負責人忙於組織救援,因此忘了報告。但這實在說不通:一來,涉事企業是一家礦山企業,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程序、制度規定應該再清楚不過,哪怕再急於救人,企業負責人也不至於慌亂到忘了向有關部門匯報﹔二來,企業也應該清楚,自身的救援力量遠趕不上專業救援力量及多方的協作、配合——沒有“金剛鑽”偏要攬“瓷器活”的后果隻能是把事情搞砸。事故當前,救人當然是最重要的,問題的關鍵在於,怎麼救、由誰救更高效和管用。


  至於瞞報的后果,同樣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事故發生單位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根據貽誤事故搶救、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等情節,將分別被處以幾百萬元不等的罰款,而瞞報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等也將面臨罰款、紀律處分、行政處罰等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南丹在瞞報事故的問題上有前車之鑒。本世紀初,南丹曾發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81名礦工死亡。當時縣裡的有關領導與企業勾結合謀之后,隱瞞事故半個月有余,事后百余名責任人被審查、處理,個別地方官員甚至被判處死刑。這在當時震驚了全國。18年后的今天,當地居然有企業和人員重蹈覆轍?


  須知,18年前,網絡尚不發達,發生在偏遠地區的事情確實可能被捂住,甚至在較長時間不為外人所知。彼時,有關事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制度也尚不完善。但18年后的今天,哪怕再偏遠的地方發生了什麼大事,也很快就會“地球人都知道”。任何企業不可能置身“世外桃源”。那些仍試圖隱瞞真相、掩蓋事故的人,隻能說過於“天真無邪”了。


  事故一旦發生,沒有什麼比救人更重要,並且一定要在黃金救援時間內爭分奪秒、全力以赴。專業化、成體系、有經驗的救援力量早一分鐘介入,被困人員便多一份獲救的希望。近10個小時的隱瞞,可能延誤多少讓礦工成功獲救的幾率?


  時代不同了,事故來了,捂、堵、拖的那一套行不通了,正視事故、正視問題,生命至上,竭盡全力地救援,依法依規地處理,才能把損失降到最少,這才是識時務、有腦子的選擇和做法。隱瞞事故無疑是對礦工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不管什麼原因,這樣的事情都不該更不能再發生。對相關責任人,該讓他們長長記性了。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