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4月18日《新京报》报道,今后,在北京新购房的业主若发现房屋质量缺陷,有望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4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三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商品房作为可交易的商品,有着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性。除了本身的价格较高外,其质量的好坏也关系到居住的舒适度,甚至生命安全。虽然房屋建设有着严格的程序把关,比如建筑过程中的质量监理,以及建成之后的综合验收,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合同意识和质量意识淡薄、设计施工不当、建材质量、施工偷工减料、工程层层转包等原因,造成了一些工程质量事故,也出现了一些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情况。因商品房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开发商应无条件维修并赔偿相关损失,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缺陷,则有更长的责任期。问题在于,尽管有房屋维修基金或者物业保修金等作为保障,也有相应的房屋购销合同作为维权依据,但现实中真正遇到问题时,往往会出现推卸责任、责任人消失和责任人无力赔偿等情况,导致购房者陷入维权难的困境。
如果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之间,引入质量保险机制,通过商业保险的介入实现第三方的风控保障,则有可能破解上述难题。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这种做法有望发挥兜底保障功能,也不失为优化治理的一种创新。
事实上,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据了解,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起源于法国,目前全世界约有40多个国家已开展此项保险。而在我国,这项制度刚刚起步,仅在部分地方有所尝试。如2012年起,上海探索将保险机制引入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试点推行了住宅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期间,该试点险种为全市4个住宅项目4000余户居民、55.4万平方米住宅提供了13.9亿元的风险保障。从效果上看,这一保险并没有增加开发商负担和购房成本,反而因引入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风控机构,与监理制度一起形成了“质量双保险”,极大提升了建筑质量水平,继而实现了开发商、业主和保险公司多赢的局面。
新房强制保险等于为人们购买房产加了一道“保护锁”,我们期待,在试点的基础上,这一制度能尽快推广,惠及更多利益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