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征求意見的《公安部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提出,為方便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駕駛人及時、就近處理交通違法,避免往返違法行為發生地,當事人明確接受異地處理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生地標准作出處罰決定。
能夠實現交通違法異地處理,其重要意義顯而易見,一方面是消除了違法對象接受處理的區域限制,賦予了便利,節約了時間與交通成本﹔另一方面則是交通執法管理更好地適應了全國一體、流動成常態的現實,是執法管理體制機制與時俱進的創新。
當然,交通違法處理是嚴謹的法律命題,其具體的執法行為,必須滿足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要求,而不像普通的服務可以通過委托,實現異地的代辦、代繳。在法律依據方面,交通違法總的依據是《交通安全法》,但在實務中各地依據該法制定的配套法規,有一定的差異,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法規是對違法行為處罰的唯一依據﹔在執法主體方面,執法權限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權限范圍外的執法機關不能成為執法主體。
因此,實行交通違法異地處理,處理地的交管部門並不是委托執法,而是協助執法的角色,這事實上意味著,異地處理會有兩個執法機構參與,這並沒有減少有執法權限機關的工作,卻加大了處理地執法機關的工作負擔,同時也對處理地拓寬范圍提供執法服務提出了新的要求。
毫無疑問,修訂交通違法處理程序,消除異地處理執法服務的制度壁壘,只是第一步,更關鍵的恐怕還是考驗交管執法機構之間的執法協調能力。一方面,交通違法處罰地的執法處罰程序更嚴謹、更規范,滿足跨區域“網上執法”的需要,因為隔著網絡的執法處罰需要更強的容錯與容瑕疵的能力,最大程度地規避執法處罰的爭議,同時,也要提供給協助處罰的交管部門更充分的執法信息和查証依據﹔另一方面,協助的處理地的交管部門則需要熟悉不同地方的交通法規,了解一些特殊違法情形的認定標准和處罰尺度,能夠精准地釋法解惑,經得起接受處罰對象的質疑。隻有如此,才可能彌合“隔空處罰”雙向溝通的缺陷,保証在實現交通違法異地處理的同時,不減損交通執法處理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