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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金台銳評: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倪  弋
2019年10月17日04:5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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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全社會形成拒絕高空拋物墜物的文明習慣和法治共識

    

  一段時間內,時有報道,高空拋物墜物危及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僅今年上半年,就有多起因高空拋物墜物造成嚴重后果的事件,引發人們對“頭頂上的安全”的關注。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今年8月,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對於與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有關的法律規定,草案作出了諸多調整和完善,對公眾關心的相關責任問題予以回應。

  高空拋物墜物現象的發生,究其原因往往在於少數人公德意識淡漠,隨手丟棄物品所致。然而,高空墜物拋物不僅事關社會公德,更是一條不能逾越的法律紅線。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証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也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規定追究行政責任。而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中,增加“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這一禁止性規定,強調了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依法禁止的堅決態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整治高空拋物墜物,必須依法運用法律的追責懲戒機制,通過司法判例向社會各界進行警示和教育。今年3月,廣州一男子因曾從8樓隨意扔下煤氣罐、鐵錘等物品,被指控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3年﹔今年7月,浙江省舟山市一名男子將兩塊廣告牌玻璃從4樓扔下,造成樓下停放的車輛損壞,被法院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有期徒刑4年,緩刑4年。

  “頭頂上的威脅”並不隻源自不文明地“隨手一扔”。一個違規搭建的廣告牌,一面疏於保養的外牆,甚至是一塊鬆動的玻璃,每一個看似無關緊要的“無心之失”,都可能釀成悲劇。因此,除了司法事后追責懲戒機制,事前預防機制同樣值得重視。例如,一些小區通過設置高空拋墜物警示牌、提醒牌,在不侵犯居民隱私的前提下安裝能夠捕捉高樓拋物墜物的運動軌跡、能夠指向具體樓層房間的攝像頭,在發生過高樓拋物墜物的樓宇低層安裝防護網、遮擋裝置等措施,有效防范了高空拋物墜物現象的發生。

  說到底,治理高空拋物墜物,還需要社會各界綜合施策、協同治理。相關部門要嚴格依法執法,讓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每個公民都要自覺提升社會公德、法治觀念,從自身做起拒絕高空拋物﹔要加強對高空拋物墜物危害的宣傳引導,提升人們的安全認識水平。隻有讓全社會形成拒絕高空拋物墜物的文明習慣和法治共識,才能共筑起保護“頭頂上的安全”的堅固屏障,守護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


  《 人民日報 》( 2019年10月17日 13 版)

(責編:李楓、董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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