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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版雲中漫筆:群主不是白當的

王法治
2019年08月30日04:5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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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隨手打開微信,扑面而來的是各式各樣的群聊。工作群、家庭群、同學群、會議通知群……微信群在給人們獲取信息、溝通交流提供便利的同時,也滋生了不少“指尖上的煩惱”。

  縱觀近幾年的司法實踐,利用各類群聊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屢見不鮮。一些群聊疏於管理,虛假信息鋪天蓋地,侮辱、誹謗的言論侵害他人名譽﹔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群主身份組織傳銷、敲詐勒索、傳播淫穢物品、宣揚恐怖主義,嚴重違反了公共秩序。2017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的《互聯網組群服務管理規定》中第九條第一款對群主的管理責任進行了界定,即“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這無異於抓住了防患於未然的“牛鼻子”。

  將群主確定為網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絕不是無中生有,更不是強人所難。一方面,《刑法》中有“間接故意”的概念,指的是當事人“明知而放任”,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涉嫌共同犯罪。在微信群聊裡,一些群主對違法有害信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理應承擔責任。另一方面,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是法律關系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既然群主擁有發布群公告、剔除群成員的權利,某種程度上具備了塑造組織網絡形態的能力,就應當肩負起群內信息監督和管理的義務。

  當然,群主的管理責任也不能簡單理解成“群成員犯事,群主連坐”。《互聯網組群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二款指出,“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也就是說,法律對群組成員也是有約束的,害怕受到群友連累的群主,其實大可不必擔憂。按照法律專家的解釋,如果群組成員在群組內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群主尚未發現,或者說尚未進入群主的視野、群主還來不及阻止就被舉報或被公安機關抓獲。那麼,組員違法是獨自擔責的。

  說到底,無論是明確群主的監管責任,還是強調群成員的主體責任,都是為了營造良好的網絡生態。畢竟沒有人希望生活在充斥著虛假、詐騙、攻擊、謾罵、恐怖、色情、暴力的環境中。正確認識微信群的“政治紅線”和“法律底線”,在用好權利的同時擔好責任,才能真正建設一個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的精神家園。

(責編:袁勃、董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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