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財評:“對康美藥業罰酒三杯”系誤讀

熊錦秋

2019年08月19日20:22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公司罰款60萬元,實際控制人及主管罰款10至90萬元不等並終身市場禁入,這是此前証監會對康美藥業及相關當事人的處罰。相比康美藥業887億元貨幣資金造假的行為,有人用“罰酒三杯”來形容其受到的處罰。

實際上,所謂“罰酒三杯”是對我國法律體系的片面誤讀。証監會履行監管職責,給出的行政處罰只是“前菜”。后續,司法機關將依據犯罪事實,對企業量刑裁判。那些對法治缺乏敬畏之心的違法企業,必將面臨更為嚴厲的懲戒措施。

“不是不報、時候未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規定,証券違法違規行為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對利益受損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証監會也明確表示,將加快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件的辦案進度,嚴格依法處罰,對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是由証監會作出,而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是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作為二者之間的銜接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明確的具體程序,雙方需要依照法律規定、法定程序,各司其職、按部就班追究違法違規者的責任。

目前看來,首先,康美藥業的相關當事人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証監會措辭嚴厲地表示,初步查明康美藥業三年虛增887 億貨幣資金。我國《刑法》第161條規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依據《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對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業,就應予以立案追訴。以此推斷,康美藥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均可能被追究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責任。

其次,康美藥業尚未擺脫退市風險。現行的《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對企業信披造假規定了強制退市紅線,且需追溯重述上市公司歷史年報。雖然康美藥業或難觸及紅線,但是重大違法退市制度配有兜底條款。若企業行為符合上交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証券市場秩序的情形”,同樣需要強制退市。退市制度還規定了“危害公眾健康安全”等退市紅線。都是高懸在康美藥業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此外,康美藥業還面臨投資者索賠的巨大壓力。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及利息損失。

近年來,為切實落實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零容忍,有關部門已經提出,要盡快完善証券民事訴訟機制,推動盡快修改完善《証券法》、《刑法》的有關規定,對控股股東、實控人信息披露虛假,會計師事務所、保薦人等中介機構違法行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罰款、罰金數額標准等﹔積極支持受害投資者賠償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相信隨著法律法規的修改、証監會監管執法力度的加強、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協作機制的完善、民事訴訟機制的進一步改革,未來對違法違規的“康美藥業們”的懲罰將更加嚴厲、更有威懾力。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