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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财评: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清除资本市场害群之马

熊锦秋 朱一梵
2020年05月15日19:37 |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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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证监会向康美药业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行政复议等程序,证监会近日对康美药业作出处罚及禁入决定。证监会最终认定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有关责任人也被相应惩处;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行政调查审理程序中,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也被移送司法机关。

15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15投资者保护日”活动上明确表示,“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违规屡有发生,这不仅破坏市场生态,更重要的是影响投资者信心。对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选择在“5·15投资者保护日”的前夜发布对康美药业的处罚决定,也明确释放出坚决保护投资者权益,打击资本市场造假的强烈信号。

除了监管部门的强势表态,在法律的顶层设计上,对财务造假也展示出高压态势,绝不会对任何个案姑息纵容。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197条第二款对财务造假规定了远比以前严厉的行政处罚,最高处罚金额提高到1000万元。另外,新《证券法》还规定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投资者维权更加方便。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更要有“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之心,要谨言慎行,莫财务造假、莫虚假信披、莫违法违规,否则就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首先,“法不溯及既往”,不是财务造假者的护身符。新《证券法》虽然严厉,但《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康美仅收到60万元行政罚款的重要原因,就是康美案是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和揭露,以老《证券法》论处,60万元已是对财务造假的顶格行政处罚。但是,《新证券法》在实践落地中,在加大证券违法违规成本的背景下,执法部门如何用足用好新《证券法》,可以有更多探索。比如,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中的“持续性例外”,即违法行为持续至新法实施之后,应适用新法的规定。

财务造假有很强的连续性特征——每一期新财报都以老财报的数据为基础编制,所以只要发生财务造假,不可能戛然而止。比如某上市公司2018年造假,2020年3月1日之后调查发现,2018年之后没有新的财务造假行为,但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报的编制都以2018年净资产等财务数据为基础,这些财报其实可能都是假的,造假行为和危害延续至新《证券法》实施之后,按照“法不追溯以往”的持续性例外情形,其违法行为应适用于新《证券法》,应被严惩。

其次,面对刑事追责,违法者切莫怀有侥幸心理。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本月金融委会议特别强调,“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极为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康美长期虚增巨量货币资金,将自己包装成绩优股,让不少投资者信以为真、蒙受巨大损失。因此除了行政责任,康美药业以及相关责任人或将面临巨额民事索赔,在某股民维权平台,康美药业的投资者维权的就达到了5658起。另外,基于康美药业造假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也可能触及《刑法》红线,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或也难免。

第三,缓刑制度,不会成为扰乱市场者的救命符。 上市公司造假,高管等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员难辞其咎。《刑法》第160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161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且允许缓刑。但必须强调,我国最高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科创板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目前资本市场正在全面有序推动注册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缓刑制度不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的逍遥法外的途径。  

(责编:董晓伟、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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