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觀點

以法治保障發展與穩定

人民日報適勢求是:將改革活力納入法律秩序

王  旭
2019年08月09日06:1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小字號

  改革開放是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鍵一招。40多年的改革開放給中國社會帶來天翻地覆的變化,但在這個過程中,中國社會始終保持和諧穩定。中國的實踐証明,活力與秩序可以並行不悖,生機勃勃與井然有序能夠有機統一。形成這一局面是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堅持依法治國無疑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我們在改革開放中走出一條植根中國大地、符合中國社會發展內在規律的法治道路,形成不同於西方國家的法治模式,為我國實現改革發展與社會穩定相統一提供了重要保障。

  有西方學者講“邁向現代化的過程最容易失去現代化”,意思是說在向現代化演進過程中,一個國家或社會容易發生矛盾和動蕩,從而導致社會停滯不前,現代化受挫。這樣的悖論確實在一些國家發生過。從一定程度上說,這與沒有找到符合自身國情的現代化道路有關。從治理角度來看,法治無疑是人類文明進步的表現。不過,有的國家沒有從自身實際出發,照抄照搬西方法治模式,結果不但沒有維護好秩序,反而造成不同利益集團相互爭斗,導致內斗不止、社會撕裂等種種弊端。而真正反映人們普遍利益需要的發展問題往往得不到足夠重視和有效解決,造成發展與穩定皆失。

  法治是調節國家、社會、市場、個人關系的一種規范性力量,法治要有效發揮作用,就不能脫離這個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實際。在改革開放實踐中,我們立足中國國情成功開辟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適應了統籌改革發展穩定的實際要求。正是沿著這條法治道路,法治在發揮規范性作用、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又不斷適應改革發展要求進行創新,確認並保障改革發展成果,從而持續激發社會活力,使維護秩序與釋放活力通過法律安排得到兼顧,極大促進了改革與穩定相協調。

  法治為全面形成社會秩序奠定規則基礎。法律作為國之重器,以維護秩序為己任,對違法者加以制裁,本身具有很強的穩定性和規范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強調全面依法治國、堅持厲行法治,這就使國家各項事業、各方面工作有明確遵循,國家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有法可依,人們對自己的行為有明確評判依據,各方面權益也能得到制度化保障,形成相對穩定的社會預期並合理協調相互關系,社會秩序得以全方位形成並鞏固。除了正式的國家立法,維護社會秩序的規則還包括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社會規范體系,諸如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規章等,也都在各自范圍內發揮著調節功能。同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還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讓法治與德治相得益彰,對社會的規范引導作用更加有力。各方面規范力量相互配合、共同維護秩序的法治模式,能夠有效適應中國社會復雜、多元的治理需要。

  法治為激發改革活力提供規范引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強調正確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系,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與法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一方面,立法為改革提供法律依據,為推進改革開辟廣闊空間。比如,我國憲法既要求“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也強調“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這就能夠最大限度容納和激發基層改革活力。實踐中,還通過法律解釋等方法保持法律文本一定的開放性,或者直接對改革試點作出立法授權決定,從而包容和鼓勵改革探索。另一方面,立法為改革提供規范引導,確保改革依法有序進行。立法授權決定往往會對試點改革的步驟、范圍、要求、時限等具體事項作出清晰界定,確保改革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將改革活力納入法律秩序。此外,立法對改革成果及時予以確認吸收,將改革增量確立為新的制度存量,促進新秩序形成,以新的有效制度從整體上深度激發社會活力。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9年08月09日 08 版)

(責編:馮粒、董曉偉)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