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勞動者“休假標准”該提高了

何勇海

2019年08月06日09:07  來源:齊魯晚報
 

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其官網梳理發布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准,對包括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5類休假標准予以明確。

此前我們休假並非無標准可依,但它們分散於多個法律法規,隱藏於冗長條文中,有的法律法規是多年以前制定的,普通上班族往往並不清晰。而一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准》對五類休假標准予以明確,讓人一目了然。不過,這個五類休假標准除了具有簡明扼要的“歸總”作用,讓勞動者容易知曉自己具有哪些休息休假權利,並沒增加勞動者的休假福利,甚至還暴露出某些休假福利存在不平等。

比如,人社部這份標准在婚喪假標准部分的表述是,“在我國,國有企業職工可以享受婚喪假”。那麼,國企之外的勞動者就不能享受婚喪假麼?這個標准還稱,“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這就意味著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沒有喪假,這也不太合乎情理,職工岳父母和公公婆婆死亡時也給予喪假,才合乎人倫親情。

在探親假上,人社部這份標准稱,“1981年國務院發布《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假標准”,其言外之意,這幾種情況之外的勞動者就不適用探親假規定,可這些勞動者也有親人﹔在年休假方面,上述文件稱,“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是,如今不少用人單位是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累計工作年限的,這樣違不違法呢?人社部此番也沒明確。

從上述文件可知,勞動者的這些休假標准已經出台許多年,有的甚至將近四十年,早就不能滿足勞動者的休假訴求,而且如今,企業性質多,就業方式多,居住地點多,相關條款早該改進、相關休假標准早該提高了。 

(責編:金鳴(實習生)、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