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8月13日 中国江苏网)
带薪休假制度已经推行多年,但一直未能全面落实到位,很多用人单位都没有认真执行,导致带薪休假制度沦为空文,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现实中,“白加黑”“996”等工作模式已常态化,很多人连双休日都没有享受到,更别说带薪休假了,简直是难以企望的奢侈品。不过,带薪休假制度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违法就要接受处罚,并依法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这也是劳动者维权的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意见,乃是对相关规定的司法裁决依据,有助于各级法院理解和执行,在审理带薪休假纠纷案件时,得以依照法律规定,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有法律依据,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合法权益,理应予以积极支持,指导意见公开为劳动者“撑腰”,体现了司法部门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决心,必将促进用人单位重视带薪休假制度,在休假与赔偿之间做出理性抉择。此前,很多用人单位没有认真落实规定,就是因纠纷调解难度大、违法成本过低,无需付出太高的代价,令用人单位无所顾忌,致使侵权行为非常普遍。
当下,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保障国民的休假时间,对推动旅游休闲经济发展、刺激消费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以支持“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为契机,全力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以及其他合法假期,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长模式,依法给职工放假,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休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