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微信裡罵人,法庭上丟人

練洪洋

2019年08月06日08:08  來源:廣州日報
 
原標題:微信裡罵人,法庭上丟人

  微信作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由於其公開性,發在微信朋友圈的內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發侵權。日前,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就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的案子。

  罵人一時爽,后果很嚴重。賠償1000元還是小事,被人告上法庭,輸了官司,還要在朋友圈裡賠禮道歉,臉丟大了!案子不大,卻有“新意”,隨著微信的廣泛使用,人與人之間的小摩擦也逐漸從線下轉移到線上,在微信群打嘴仗、在朋友圈裡含沙射影罵人也越發尋常。一些人認為,微信或朋友圈隻不過是“小圈子”,不屬於公共空間,在上面發發牢騷罵罵人,沒有什麼大不了,事實未必如此。據騰訊發布的業績報告,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微信月活躍用戶超過11億人。如果某人發布的話題引發公眾濃厚興趣,經過病毒式轉發之后,其傳播的廣度與深度根本無法想象。從這個角度來說,“朋友圈”屬於法律上的“公共場所”。

  網絡社會發育這麼多年,網絡法治環境也日臻完善。在微信或朋友圈上罵人,情節輕微有侵犯他人名譽權風險,情節嚴重則可能構成侮辱罪、誹謗罪,絕非小事。何謂“情節嚴重”,“兩高”於2013年9月作出的司法解釋中有了明確說法: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這一司法解釋為網絡誹謗行為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比起線下的面對面罵人,在微信或朋友圈裡罵人,証據的獲取、固定更為方便,受害者及時截屏的話,對方刪掉也無妨。

  禍從口出,不可不慎。近年來,因在微信或朋友圈裡罵人而受到罰款、行拘、賠償等處罰者不在少數,諸君當引以為戒。

(責編:金鳴(實習生)、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