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救護車優先通行權不是“免責金牌”

晏揚

2019年07月25日09:20  來源:齊魯晚報
 

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爭議一直持續到現在。上月21日下午5點多,在江蘇蘇州市人民路西側路口,一輛120救護車剛剛接上一名腳部受傷者,在闖紅燈橫穿斑馬線后拐彎時撞上一輛電動車,致使電動車車主、63歲的戴某倒地,頭部受重傷,送醫院后不治身亡。在此次事故中,救護車究竟如何擔責、司機又面臨何種處理,成為爭議的焦點。

引起爭議的是救護車司機李某的一番話:120屬於特殊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闖紅燈,撞了人是免責的。這番話可以作兩種解讀:其一,如果李某真的這樣認為,那顯然是非常可怕的,救護車司機抱著這種錯誤認知開車上路,不出事是偶然的,出事則是必然的﹔其二,如果李某是拿這話忽悠死者家屬,那無疑是極不厚道的,為推脫責任信口開河,簡直是把死者家屬當傻子。

救護車擁有道路優先通行權(特別通行權),但任何權利都是受限制的,優先通行權亦不例外。具體法律規定來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很顯然,救護車行使優先通行權的前置條件至少包括兩條:“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意味著,如果救護車行使優先通行權時,不慎造成了交通事故,那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說白了就是,救護車可以違反交通規則,但前提是不出事兒,出了事就要跟其他車輛一樣依規處理。在本次事故中,受害者戴某並無交通違法行為,他是在綠燈的情況下通過斑馬線的。按規定,救護車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涉事救護車是不是在執行緊急任務,以及有沒有拉響警報器,從新聞報道來看也有疑問。當時救護車剛剛接上一名腳部受傷者,受傷有多嚴重?是不是需要馬上急救?也就是說,救護車有沒有必要闖紅燈?外人不好判斷。據多名目擊者稱,救護車當時並沒有拉響警報器。無疑,悄悄闖紅燈增加了交通風險,讓受害人戴某猝不及防。而根據規定,特殊車輛在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闖紅燈時,“要提前開啟警報器和警示燈具,警示來往車輛和行人”。

救護車闖紅燈畢竟是為了盡快救治傷者,發生交通事故是無心之過,無須過多指責。但是,無心之過終究也是過錯,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優先通行權不是“免責金牌”,如果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就可以隨便違反交通規則,無論造成多麼嚴重的后果都不用承擔責任,那是多麼可怕的事情!

(責編:李儀澤(實習生)、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