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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大家手筆:促進數據有序開發和共享

王利明
2019年07月23日04:3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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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已經進入移動互聯網、大數據時代,大數據的開發和共享成為一個蓬勃興起的產業。大數據能夠記錄過去發生的事情,分析人們現在的行為狀態,並預測人們未來的活動軌跡。數據的開發和共享也成為信息利用的一種重要方式,對經濟運行、生活方式、社會治理產生重要影響。

  與個人相關的數據往往包含大量個人信息和隱私,甚至涉及個人的敏感信息和核心隱私,一些機構也可以從數據中分析出個人的身份、財產、消費習慣等。因此,數據開發和共享與個人信息、隱私保護的關系十分密切。數據開發和共享的過程既涉及數據的流轉,也涉及個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同時,個人信息還可以通過共享被多次加工、利用。如果不加以規范,一旦數據共享行為失控,就可能導致大量個人信息被嚴重泄露或不當使用。因此,有必要對數據開發和共享行為設置專門規范,加強對個人信息和隱私等權利的保護,促進數據產業健康發展。

  應在堅持保護個人基本信息權利的前提下,促進數據開發和共享。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信息被收集者同意。知情同意是信息權利人對其個人信息支配權的具體體現,這種支配應當是一種獨佔性的支配。這種支配的效力不僅體現在個人信息的初次收集方面,也應當體現在數據開發和共享行為中。也就是說,信息收集者在初次收集個人信息時,原則上應當征得個人的同意﹔其在共享所收集到的個人信息時,同樣應當取得個人的同意。這是因為,信息權利人允許信息收集並不等於允許信息共享。

  因此,數據開發后再次共享的,如果涉及個人信息,應當獲得信息權利人的明確授權。也就是說,信息無論與誰共享,在共享的范圍內,都應當經過信息權利人的知情同意。除信息權利人對信息共享者有特別授權外,信息共享者對相關信息所享有的權利不得超出被明確授予的權利范圍。如果信息權利人沒有對共享后的信息使用作出單獨授權,那麼,信息共享者所獲得的利用信息的權利不得超出信息權利人初次授權的范圍。這實際上體現了對信息權利人控制其個人信息流通權利的尊重。

  數據開發和共享中收集、使用個人信息,除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還應當遵循最小化使用原則。這就是說,從事某一特定活動,在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個人信息時,盡量不使用﹔在必須使用並征得信息權利人許可時,盡量少使用。

  在我國大數據產業發展過程中,既要鼓勵數據開發、利用和共享,以充分發揮信息的效用,也要注重保護信息權利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等權利。既不能因為過度保護個人信息權利而限制數據產業發展,也不能為發展數據產業而不考慮個人信息權利保護。企業在進行數據開發和共享時,應對相關數據是否涉及個人信息、隱私進行必要審查,遵循法律保護個人信息、隱私的一般規則。可以探索建立明確的數據保密等級與公開等級,既充分保障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權利,也為數據的利用、流通等提供便利,以促進數據有序開發和共享。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法學院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9年07月23日 17 版)

(責編:牛鏞、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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