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新城控股“黑天鵝”,是否要賠償投資者損失

盤和林

2019年07月05日07:58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新城控股“黑天鵝”,是否要賠償投資者損失

  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某因猥褻9歲女童,於7月1日在滬被採取強制措施。7月3日,上海普陀警方發布警情通報稱犯罪嫌疑人王某、周某因涉嫌猥褻兒童罪已經被普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的調查中。

  該消息一經曝出,便引發了強烈反應。僅就資本市場而言,7月3日當天,港股新城發展控股暴跌23.86%,在7月4日早晨集合競價期間,再次遭遇了15.81%的下跌。滬市方面,由於7月3日消息曝出之時已經收盤,股價並沒有受到該事件影響,不過在7月4日新城控股(601155)一經開盤便一字跌停,其封單甚至超過280萬手。股價暴跌,重倉其股票的上百隻公募基金也將受到較大的影響。

  顯然,新城控股董事長一人違法犯罪的行為造成的黑天鵝事件最終反映在股價的暴跌中,王某本人在之后勢必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作為一家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無辜投資者們卻因為此次事件蒙受了不白的損失,他們的損失又有誰來彌補呢?要知道,事件發生在6月29日,王某在7月1日就已經在滬被採取強制措施,但投資者一直被蒙在鼓裡。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証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而這裡所說重大事件的第十一條便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從以上來看,新城控股在信息披露或存在兩個方面的瑕疵:一是7月3日之前是否知情,是否存在延遲披露?二是7月3日的“個人原因”是否披露充分。從現在來看,起碼“個人原因”是沒有完全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難以避免“遮丑”的嫌疑。假如新城控股被証實涉嫌信息披露違規的話,那麼就有可能承擔不利責任。

  上市公司董監高犯罪行為帶來的公司聲譽下跌必然對應著公司股價的大幅下跌,正是因此,部分上市公司才採用隱瞞信息的做法防止投資者大幅拋售公司股票。本次新城控股的黑天鵝事件顯然已經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相關人士也必將嚴懲不貸,而對於資本市場中較為頻發的董監高犯罪行為,如何完善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機制依然值得思考。尤其是事后無辜投資者所受到的損失如何通過法律的途徑得到賠償,又該如何保証這種民事索賠事件的順利進行,還需要監管機構和執法機關的共同努力,以此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最值得一提的是,從6月29日案件發生,到7月1日投案,直到7月3日晚才發布公告,監管部門應該介入調查,比如警方是否向家屬等發生通知或告知?王振華投案前是否安排公司預案等?有必要給投資者一個合理的交代。

  (作者系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

  上市公司董監高犯罪行為帶來的公司聲譽下跌必然對應著公司股價的大幅下跌,正是因此,部分上市公司才採用隱瞞信息的做法防止投資者大幅拋售公司股票。

(責編:仝宗莉、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