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惡狗逞凶咬傷人,能否追究主人刑責

高路

2019年07月04日08:06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惡狗逞凶咬傷人,能否追究主人刑責

  蕭山區的朝陽銀座,發生了一起狗傷人事件。一對母女上頂樓收衣服時遭到了4條狗的圍攻,母親傷勢嚴重,因為失血過多出現了休克症狀,被送進急救病房。現場血跡斑斑,足見當時情況之惡劣。

  7月1日上午,蕭山城管派人進行了入戶調查。由於養狗人未經批准擅自養犬,違反了《杭州市限制養犬規定》,涉嫌違規養犬,被立案處理。一天后,記者從當事人楊女士處了解到,目前城管已經對該事件進行處理。咬人的斗牛犬已經被執行注射死亡處理,責令狗主人將其余四條犬隻遷往別處飼養,並且將對狗主人罰款3000-5000元。

  老實說,很多人對這樣的處罰並不滿意,一個是因為情節比較嚴重,都咬進急救病房了,哪怕不要命也是重傷啊,怎麼就罰個款了事呢﹔另一個原因則是狗主人似乎態度也不怎麼好,旁觀狗逞凶,事后處理也不夠誠懇積極,留下詬病。很多人在問為什麼派出所不介入,對狗主人追究刑責。這是對相關法律不夠了解。根據法律的規定,犯罪行為,一定要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我們不能對動物判刑。《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裡面自然也包括狗咬人。隻有一種情況可以追究刑責,那就是如果是行為人唆使狗咬人,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人可能涉嫌犯罪。通俗地說,狗咬人是民事糾紛,可是放狗咬人就是犯罪。由此可見,該不該追究刑責,能不能追究刑責,確實有法律上的障礙或者爭議未明之處。

  但是,狗與一般的飼養動物又有所不同。飼養動物很少傷害人,但狗傷人的事則比較常見。狗有很多品種,有不怎麼危險的小型犬,也有危險性很大的大型犬,后者一旦行凶,也會造成嚴重后果甚至致人死亡。而且狗很容易攜帶狂犬病毒,一旦發病幾乎無藥可救,輕輕咬上一口也能奪人性命。這些惡犬病犬等同於活動中的“大凶器”,一旦失控非常可怕。

  狗的行為其實與主人的行為有密切的關系。惡狗傷人,雖然主人沒有主觀故意,也不是主人自己實施的,但其不戴狗套不牽狗繩的行為,也算是一種主觀縱容。嚴格說來,視為養狗者行為的延續也無不可。我們都知道養狗的隱患,知道如何約束才能對大家負責,明知故犯,放任這一行為,已經算是一種犯罪了。

  如此說來,還真不能用一般的法律來套用狗咬人的事。那麼我們能不能換種思路來考慮這個問題呢?比如就有網友拿汽車舉例,交通肇事,造成嚴重后果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車是人的工具、私產,體現的也是人的意志和行為,狗在某種程度上說也是如此。當然,這兩者有本質區別,不可簡單類比,不過,這也提醒我們,我們隻有聚焦在人的惡上,才可能比較徹底地解決狗患的問題。

  這些都只是在法律層面上的探討,究竟如何界定恐怕還得請專家社會一起討論,但大家比較一致的意見是不能讓這樣的狀況再持續下去了,既然按現有的方式解讀法律,還治不了“大不了賠點錢”的任性,那我們就必須在法律層面有所突破,讓狗咬人,情節嚴重的罰當其罪,也嘗嘗刑罰的滋味。

(責編:仝宗莉、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