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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繼承亡父公積金不該“跑斷腿”

蔣萌

2019年06月24日16:10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女兒繼承亡父公積金不該“跑斷腿”

背景:2018年4月,西安樊女士的父親因病去世,她憑父親單位出具的証明,前往銀行提取公積金。銀行要求她提供自己是唯一合法繼承人的証明。在開具了爺爺、奶奶和母親的死亡証明后,銀行又提出需要外公放棄繼承的聲明。帶著寫了聲明的外公同往銀行,樊女士又被要求進行公証﹔公証完了,銀行接著要求提供法院裁判文書。外公年事已高,沒有繼續配合去法院,樊女士把外公起訴至西安市未央區法院,后因不妥撤訴。再后來,樊女士又找銀行掰扯,按銀行要求出具了一份她是其父唯一繼承人的聲明,銀行才“放行”。

新京報發表於立生的觀點:涉事銀行之所以要樊女士開具一系列死亡証明,無非意在排除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存在,防止樊女士獨吞,損害其他合法繼承人權益。可是,她外公的放棄繼承聲明,真的需要公証甚至經法院裁判進行司法確認嗎?不要說是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了,哪怕房產繼承,司法部、建設部1991年出台的《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証的聯合通知》,都已因抵觸《物權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於2016年被司法部正式廢止。而2016年正式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4條則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証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証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由此可見,對於相關材料,行政確認及民事協議,同公証確認、司法確認,是都“可以”的並列關系,而並不是非要經公証處確認,甚至經法院裁判進行司法確認不可。盡管繼承權強制公証,在一些領域,在法律層面已被廢除,但一些機構在實踐中,還是延續了舊有機制的強大慣性,動不動就對辦事民眾亂提要求,甚至層層加碼。所以,相關管理機構,諸如央行、銀監會之類,對於一些銀行給辦事民眾附加義務的亂作為做法,還得出台配套規定,尤其罰則,加以禁止。

小蔣隨想:在忍受喪親之痛的同時,還要為處理遺產“跑斷腿”,這樣讓人心力交瘁的事,旁人沒法當成“熱鬧”看,因為誰都有可能會遇到。此事的最大啟示是,有關單位(如銀行)的審核不能變為刁難,更不能在不懂法的情況下給當事人胡亂提要求。回顧本例,樊女士的家庭結構相對簡單,對財產分配也沒有爭議,銀行要的証明開了,公証也做了,已經夠繁瑣、夠配合的了﹔可銀行楞說“還要提供法院裁判文書”,生生“逼”得樊女士起訴外公,“沒事找事”差點引發家庭矛盾。法官說的很明白,經過法定程序公証証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連法院都認可樊女士外公的放棄繼承公証書,銀行卻“不認”,這是極為吊詭的。后來,經法官釋法,樊女士撤訴,還得和銀行掰扯“公証有效”。即便如此,銀行依然不認可,又讓樊女士出具了一份她是其父唯一繼承人的聲明。轉了一大圈,看客們都覺得難以承受,不禁要問:“她是其父唯一繼承人聲明”難道比其他一系列証明和公証還“管用”?如果是這樣,做那一大堆証明和公証作甚?若非如此,不是折騰人?政府部門尚且大力簡政放權、便民利民,其他機構更應如此。在處理公民財產的問題上,有關單位慎重、依法、依規,大家完全理解。可如果有些“規矩”既無法律出處,又與人性化服務背道而馳,該由誰廢除?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段星宇、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