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高空絕拋物,“天眼”有奇效

項向榮

2019年06月20日08:46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高空絕拋物,“天眼”有奇效

  深圳五歲男童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窗砸中,不幸離開人世,類似的新聞已經多次發生。高空拋物常常弄得人心惶惶,甚至有人要戴著安全帽進出自家樓道大門。不過,杭州余杭昌運裡小區的住戶卻不用擔心這個問題,這歸功於小區裡47個朝天監控的攝像頭。據媒體報道,從小區交付一直到現在,總共1500多戶住戶,從未發生過一起高空拋物事件。

  昌運裡小區是個拆遷安置小區,居住者以流動性較強的出租戶為主。小區裡共17幢樓,都是20層的高層,為了防止有人高空拋物,街道特地出資購置了47個“防高空拋物監控”,這些廣角攝像頭安裝在每幢樓南北兩側的地面立杆上,距離單元樓10米左右,呈60至80度角仰拍,正好可以將整幢樓的窗戶和陽台包入拍攝范圍。就是說,你高空拋物了,十有八九是逃脫不了的。

  高空拋物現象已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它與“亂扔垃圾”齊名。但相對於亂扔垃圾,高空拋物的危害更大,對居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對於高空拋物,《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証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樓內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人造成的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就隻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這條規定雖然一方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一方面也使無辜者受到了牽連。並且其法律的威懾作用並不明顯:對於高空拋物者來說,反正隻要查不出是我扔的,補償的責任是由大家分承的,我又怕什麼?

  有一部分人認為,制止高空拋物,要靠自我約束。但近年來,高空墜物悲劇頻頻上演,說明僅僅靠人的自我約束是不夠的。而且高樓大廈越來越多,若再不重視和遏制,人人都可能成為不幸的“下一個”,輕則頭破血流,重則喪命,這個后果是巨大且慘痛的。對此,必須從硬件與軟件兩手抓,在教育人們要自律的同時,更要完善制度加強監管。

  這個制度監管應當分為兩方面。一方面,近年發生的高空墜物事件,相當一部分是由於建筑物質量引起的,如廣告牌、玻璃幕牆,安裝不牢被風吹落等。所以有必要由第三方權威機構(而非街道或小區物管)出面,定期對建筑物的外立面進行安全檢驗。比如香港實施了一套強制驗樓和強制驗窗計劃,其中強制驗窗計劃規定,所有高於三層、樓齡10年或以上的私人住宅樓,必須每5年檢驗一次。另一方面,關於細節性的監管措施,則可由街道或者小區物業出面,有針對性地對小區進行監控。比如此次余杭的昌運裡小區,在小區交付前四個月就著手布置朝天監控的攝像頭。這樣就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

  人性是柔性的,是容易犯錯或出錯的,隻有在剛性的制度約束下,才能保障其不會走偏。對於高空拋物,必要的引導與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有47個朝天監控的攝像頭配合,效果才會更好。

(責編:仝宗莉、尹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