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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救女童犧牲,還要負事故責任嗎?

蔣萌

2019年06月12日16:46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老人救女童犧牲,還要負事故責任嗎?

背景:河北香河縣一起老人救4歲女童被撞身亡事件,引發關注。據報道,今年3月9日,4歲女童邱某獨自橫穿103國道時,一輛貨車疾馳而來,開“摩的”的老人侯振林疾步上前抱起女童,二人被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受傷但性命無虞。香河縣政府授予侯振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並頒發了5萬元獎金。但該縣交警大隊認定貨車司機、女童監護人、侯振林三人各負同等責任。侯振林家屬對此認定難以接受。

新京報發表史洪舉的觀點:因見義勇為犧牲后,卻被認定為交通違法,換到誰身上都難以接受。但是,嚴格從法律層面講,當地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定,認定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並無不妥。如果否定其責任,就有可能增加貨車駕駛員的責任,甚至導致貨車駕駛員承擔刑事責任,而這也未必公平。但侯振林老人急速橫穿馬路抱起女童的交通違規,也恰恰是其挽救女童、構成見義勇為的前提。試想,在貨車即將駛來,女童處於高度危險境地的危急情況下,再仔細觀察,確保安全后方去救人,危險可能早已發生。一般來說,見義勇為往往屬於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且是豁免相關責任的依據和阻卻違法的事由。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有証據証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違法信息,經核實后應予消除。縱觀此事件,侯振林老人的行為更符合緊急避險的特征。根據民法總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由此可見,即便見義勇為者承擔了事故責任,也無需對他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相反,其所受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賠償,應由受益人補償。報道中,侯振林家屬提到,“直到今天,包括父親救人當日到醫院搶救費用、太平間停留費用6萬余元,喪葬費用3萬余元”,都是家屬承擔。有鑒於此,當地有關部門理當及時採取得力措施,積極褒揚見義勇為者親屬,彌補其相應損失,避免“英雄流血、家屬流淚”的局面,進而讓見義勇為者感受到政策的溫暖和社會的善意,激發積極向上的社會風氣。

小蔣隨想:條文終歸是“固化”的。在面對一是一、二是二的時候,適用沒有問題,也不會產生什麼爭議。可是,大千世界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還有一些時候,各種因素疊加,非常因素作用,產生了一個結果。此時,單論一點,或者均攤責任,難免片面,容易引發質疑。這時候,就需要綜合考量,理性評判。交警隊認定見義勇為的老人也要承擔事故的三分之一責任,從“教條層面”可能有點道理。但是,這至少缺乏應有的“人性化”和“同理心”。必須指出,這不是老人“主觀選擇”違章,而是老人出於良善的本能,置個人安危於不顧,冒死去救人!對於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如果老人家屬“想得通”,那才怪了。上文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有証據証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違法信息,經核實后應予消除。就算按這個來,老人見義勇為去世,家屬悲痛萬分,還要家屬找証據,跑有關部門消除違法信息,近人情嗎?老人已經獲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已是最好証明!什麼叫服務群眾,什麼叫便民利民?有關部門、包括執法機關難道不該主動為逝去的老人以及其家屬善后嗎?如果某些單位反而端著架子、板著面孔、說些不痛不痒的話,不僅會傷了見義勇為者家屬的心,而且會令更多旁觀者感到失望,更無法告慰老人的在天之靈。怕就怕,非不能也,乃不為也。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