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應降低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為的入刑標准

常枝長

2019年05月08日08:39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應降低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為的入刑標准

據媒體報道,日前,南航CZ8427南寧—曼谷航班,因旅客向飛機投擲硬幣而延誤78分鐘起飛。報道稱,該旅客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此前一周,天津航空GS6681呼和浩特—赤峰航班,由於旅客向發動機投擲硬幣導致航班取消,呼和浩特機場公安分局民警隨即將涉事旅客帶離飛機。

據媒體不完全統計,僅今年以來,4個多月的時間裡,全國各地機場已經發生了6起乘機旅客向飛機投擲硬幣事件。其中每一起事件,都給航空公司和乘機旅客造成了不菲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這些事件的肇事者雖然都依法依規受到了處理,但是,其所受到的處罰與其所造成的危害相比,明顯過輕,而這最直接的顯在后果,就是在短期內此類事件明顯增多。與此相類似,高鐵運行列車因乘客吸煙而減速或中途停車的事件也不斷發生。

顯然,擺在面前的問題,是現行有關向飛機擲硬幣以及其他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為的法律和法規的處罰適用標准,已經與現實情況有一定程度的脫節,有必要進行修改或修訂。從自行車時代進入汽車時代,從低速交通跨越到高鐵交通,從陸路旅行到航空旅行,交通工具的速度越來越快,其精密程度越來越高。不像以往自行車扎胎、汽車拋錨,現代高速交通工具對其系統運行條件的要求越來越高,任何瑕疵都有可能造成交通工具的損毀或危及乘客生命。即便高鐵減速緩行或暫停,也有可能打亂路網的調度,並由此引發其他意想不到的危害后果。

因此,對向飛機擲幣祈福者以及在高鐵上吸煙者的處罰,就不僅僅是對愚昧迷信行為的懲罰,也不僅僅是對吸煙成癮的懲罰,而是對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為以及擾亂公共交通運行秩序行為的懲罰。從危害后果看,迄今為止的擲幣祈福行為和一些高鐵吸煙行為,都給運輸企業和乘客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這種損失所對應的社會危害性,僅以治安性行政處罰應對,已經不足以保持法律懲罰與社會危害性之間的平衡。

向飛機擲幣祈福行為的危害性后果,從某種角度而言,還不能以既遂后果而計。擲幣祈福的危害后果如果既遂,那是非常慘重的。但是,實際上,擲幣祈福的已遂危害后果已經大於許多刑法所列罪名的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從上述最近兩起擲幣祈福事件看,一起事件造成航班延誤1個多小時,其后果也將導致該機后續航班的延誤以及飛機保障和航路資源的調整﹔另一起事件則直接造成了航班取消的后果。

這就是說,已經發生的擲幣祈福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按照現行《刑法》的入刑標准,已經足以入刑處罰,而不是僅僅以治安性行政處罰了事。由於這種行為的既遂后果十分重大,因此行為人的祈福動機已經不足以歸納為愚昧迷信。現行《刑法》對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處罰有明確規定。鑒於高速交通工具的應用越來越普及,以及擲幣祈福和高鐵吸煙行為不時發生,更是因為這些行為的既遂后果將嚴重危害社會,降低這些行為的入刑標准就很有必要。降低向飛機擲幣行為的入刑標准,也就如同降低飲酒駕駛行為的入刑標准一樣,通過對其嚴厲懲處,從而減少此類行為的發生。

(作者:常枝長,系媒體評論員)

(責編:段星宇、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