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謹防“舉報獎2毛”的負激勵效應

鄭桂靈

2019年01月04日07:59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謹防“舉報獎2毛”的負激勵效應

  消費者賈某某購買2.02元過期食品后向山東濟南某區食藥監局舉報,食藥監局對銷售食品的超市沒收違法所得2.02元並罰款5萬元,向賈某某支付了2毛錢作為獎勵。賈某某認為獎勵款少了,將該區食藥監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獎勵。2019年1月2日,濟南中院官方微信號公布該案二審判決結果。濟南中院二審審理認為,該案中應適用獎勵金額更高的67號《獎勵辦法》,至少獎勵2000元,責令某食藥監局對賈某某重新獎勵。(1月3日《齊魯晚報》)

  舉報商品市場中的假冒偽劣現象,是法律賦予社會公民的民主監督權利,也是公民協助政府部門管理好市場經濟秩序、維護消費者正當權益的一種責任擔當。“舉報有獎”無疑是對公民履行監督之責的充分肯定與務實鼓勵。但透過濟南某區食藥監局對舉報過期食品的賈某某給予的“2毛錢”獎勵,人們卻絲毫感受不到這種正向激勵的味道,反而有一種被調侃、被嘲諷的異樣感覺,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對公民監督權的不敬態度。

  在市場交易大多以“元”作為最基本消費單位的當下,“2毛錢”著實不足挂齒﹔即便是在小商小販雲集的農貿市場裡,“2毛錢”也不過是用來四舍五入的舍棄零頭。濟南某區食藥監局卻好意思拿來“獎勵”舉報人。也許,價值2.02元的過期商品的確標的太小,“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0%給予獎勵”可不就是區區2毛錢嘛!可就是這樣一個貨值2元的違法所得,食藥監局對銷售過期食品的超市卻是罰款5萬元。罰沒款項頂格處置,獎金數額從輕發落,這“一大一小”讓舉報者情以何堪?

  不錯,食藥監局作出“獎勵2毛”的決定並非於法無據。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財政部13號《獎勵辦法》出台的《濟南市獎勵辦法》,其中第十條第一款的確有“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0%給予獎勵”規定,但這種獎勵比例卻早已成為“過去時”的標准。2017年8月9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和財政部已對13號《獎勵辦法》進行修訂,並公布實施了67號《獎勵辦法》,同時廢止了13號《獎勵辦法》。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情況制發的67號《獎勵辦法》,明確作出了“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的規定。由此解讀,舉報過期食品的消費者賈某某,理當獲得不低於2000元的獎勵。盡管《濟南市獎勵辦法》沒有被當地明令廢止,但鑒於其所依據的原13號《獎勵辦法》已被停止執行,故《濟南市獎勵辦法》的合法性便值得懷疑。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再說,面對上下級部門文件規定發生沖突並導致行政行為結果出現差異時,應遵循以上級部門規范性文件為准和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原則。“獎勵2毛”顯然不無漠視公民監督權的選擇性執法之嫌。至於賈某某被指“職業打假人”雲雲,更難脫對舉報者的惡意揣測。與其詬病他人“職業打假”,不如政府主管部門主動作為和慧眼識假。人們欣慰於法院二審的撥亂反正,更期待濟南某區食藥監局的反思改過。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