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懲治“盲駕”別患上“刑罰依賴症”

張濤

2018年11月14日07:50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懲治“盲駕”別患上“刑罰依賴症”

近年來,因為司機駕駛時使用手機而導致的交通事故在各地頻繁出現,有的還造成了人員傷亡悲劇。在“醉駕入刑”的效果顯現之后,社會上要求“開車玩手機入刑”的呼聲日漸高漲。據《法制日報》報道,開車使用手機是否應當入刑,目前法律界人士對此仍有爭議,但對於治理這一行為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業內人士和專家的態度非常一致。

對於開車使用手機,社會上有種形象的說法——“盲駕”。在駕駛人低頭看手機時,前方路況完全處於視覺盲區,實際上就相當於“盲駕”。道路狀況瞬息萬變,“盲駕”存在極大風險隱患。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完成的一份專題報告顯示,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審結案件量為449.1萬余件,其中由開車使用手機誘發的事故佔10.56%,僅次於無証駕駛(佔比26.86%)和酒后駕駛(佔比18.1%)。

鑒於開車使用手機頻頻導致交通事故,近年來要求“盲駕入刑”的聲音越來越多。2014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就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玩手機或其他手持終端的行為”進行規定。不過,盡管“盲駕”和“醉駕”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兩種行為還是有著本質的區別。

對於“醉駕”來說,酒精含量已經導致駕駛人失去正常的駕駛和辨別能力,繼續開車上路構成了“主觀上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故意行為,可以歸為危險駕駛罪。“盲駕”則不同,駕駛人處於意識清醒的狀態,只是高估了自己的駕駛技術,主觀上並沒有故意危害他人。如果開車使用手機導致交通事故,可以根據交通肇事罪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但是單就“盲駕”行為本身,不宜列入刑法調整范疇。

同時,“盲駕入刑”在現實中也存在操作障礙。目前,刑法明確了“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等4種危險駕駛行為,追逐競駛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獲取車輛速度,醉駕可以通過抽血化驗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相比之下,開車時發短信、刷微信的行為比較隱蔽,取証存在一定的難度。況且,對於“盲駕”也缺乏一個可以量化的標准,究竟使用手機多長時間涉嫌犯罪?

刑事處罰作為調整社會關系、處理違法行為的最后一道防線,隻有在其他所有手段都不能有效發揮作用,即“萬不得已”的范圍內適用。對於開車使用手機的行為,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法律法規予以懲治,而不應患上“刑罰依賴症”。從國外做法來看,也大都通過扣分和罰款約束司機使用手機。比如,法國嚴格禁止司機在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一旦發現將在駕照上扣去3分並處最高750歐元的罰款。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開車使用手機每次罰款120美元。

與智能手機的發展速度和使用手機的普遍程度相比,我國立法遏制開車使用手機的法律規定稍顯不足。《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隻規定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並沒有對使用手機的其他行為以及如何處罰作出規定。同時,一些地方交警部門對於治理“盲駕”重視不夠,加之高清探頭尚未普及,取証處罰存在技術障礙,導致開車使用手機往往得不到應有懲戒,也助長了一些駕駛人的僥幸心理。

對此,有關部門應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安全教育,引導廣大駕駛人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摒棄使用手機等影響安全駕駛的陋習。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