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過程既要文明規范,有理有據,又要理直氣壯,排除干擾,不懼威脅,這樣才能體現出對當事人的尊重,才能有效避免被惡意挑舋,進而及時有效地開展執法活動
近日,江蘇海安警方在對一脫保車輛依法進行扣留時,當事人胡攪蠻纏、言語威脅,並拿出手機拍攝。民警先是解釋了相關法律法規,后不懼當事人叫嚷霸氣回應,並嚴正告訴對方稱,如果怕你威脅,我就不要干這個工作了。這引來眾多網友怒贊,有網友贊稱其干脆利落,“就是李雲龍”。也有網友稱,依法辦事,不是誰有病誰有理,誰弱勢誰有理,誰窮誰有理。為警官點贊(11月12日澎湃新聞)。
梳理報道中相關民警的執法過程可知,這一執法操作流程堪稱教科書式執法,即執法過程既要文明規范,有理有據,又要理直氣壯,排除干擾,不懼威脅,這樣才能體現出對當事人的尊重,才能有效避免被惡意挑舋、撒潑耍賴的當事人或其他人阻撓,進而及時有效地開展執法活動。網友紛紛對“李雲龍”式民警點贊,恰恰凸顯出公眾維護執法權威,聲討違法行為方面朴素的正義觀和是非觀。
毫無疑問,依法開展執法活動值得點贊,也應視為底線。這要求執法必須文明、正當、適度,執法人員不得隨意苛責當事人,不得隨意使用武力,不得侮辱當事人人格,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黨紀政紀乃至法律責任。但是,強制力是執法的應有之義,這是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正常運轉,塑造規則意識的前提和保障。如果執法行為不被尊重,可以隨便討價還價或者被惡意挑舋、阻撓,那麼執法行為顯然無法順利開展,執法現場將陷入混亂。這將極大地提高執法成本,降低公眾安全感,最終損害的是法律權威和國家公信,受害的還是守規矩者和整個社會風氣。
為確保執法行為的強制力和嚴肅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証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可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人民警察法強調,具有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証等情形的,予以治安拘留,具有暴力或威脅等嚴重情節的,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為維護當事人正當、合法權益,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執法活動享有申辯權、聽証權、訴訟權、復議權、投訴舉報權等。但這不代表其可以當場行使這些權利,與執法人員無休無止地糾纏,而應事后行使相關權利,當事人在執法現場必須全力配合執法行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撓、挑舋甚至攻擊執法人員。
江蘇交警的硬氣執法之所以被網友怒贊,主要在於其既做到了文明規范、充分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又擔當有為,在當事人的語言威脅、刺激和挑舋下毫無懼色,不卑不亢,沒有報復式地過度執法並發出嚴厲警告。整個執法過程堪稱完美,在氣勢上碾壓了無理蠻纏的當事人。
任何稍有社會常識、法律思維、規則意識、道德意識的人都知道,法律平等地保護所有人的權利。隻有果斷及時地制止、懲戒違法者和阻礙執法者,方能盡快修復受到損害的社會秩序,讓人們更有安全感。如果執法總是和稀泥,被當事人糾纏不休甚至需要執法人員“求爺爺告奶奶”,法律也就喪失了權威,社會也將陷入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時代。這也正是這種理直氣壯、不卑不亢、文明有序且敢於怒懟當事人的執法過程獲贊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