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採伐蕙蘭無罪案彰顯法治的力量

史奉楚

2018年11月09日07:49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採伐蕙蘭無罪案彰顯法治的力量

  2018年11月8日,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人民法院對4起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再審公開開庭審理,經評議后當庭宣判,原審被告人秦運換、秦帥、黃海峰、肖金山分別被宣告無罪。2016年4月22日,秦運換在盧氏縣柿樹溝林坡上採挖蘭草一叢三株,被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查獲。經鑒定,非法採挖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相關報道見A8版)

  此案由盧氏縣檢察院公訴后,盧氏縣法院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秦運換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元。后秦運換以不構成犯罪為由向盧氏縣法院提出申訴。再審查明,現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未將蕙蘭列入其中,即蕙蘭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盧氏縣法院對四人作出無罪判決。

  此案可以說備受社會關注,四名被告人的命運也算是一波三折。從其最初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獲刑到今天的無罪獲釋,算得上人生的大起大落。這一案件的無罪判決,無疑也彰顯出司法機關尤其是人民法院有錯必糾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基本原則。更體現出隻有堅守法治,才能維護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確保無辜者不受冤枉,無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最重要的原則。主要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一原則為各個文明法治國家刑法所採用,其在強調刑法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同時,注重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護。隻有堅持“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才能讓人們清楚地了解什麼是犯罪行為,什麼是合法行為,進而對自己行為有准確的預判,不至於總是戰戰兢兢,擔心因某個行為而獲罪。

  採伐蕙蘭無罪案讓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為人熟知。該犯罪主要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蕙蘭雖然屬於我國加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中所列植物物種,但是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重點保護植物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為准,而蕙蘭又不在國家林業局和農業部發布實施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之中。

  由此可見,認定採伐蕙蘭的行為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就缺乏法律依據,理當認定其行為不構成該罪,這樣方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刑法原則。即便蕙蘭確實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所列物種,哪怕其瀕危程度、珍稀程度、市場價值比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物種高很多,在罪刑法定原則下,也不能作出擴大解釋或類推解釋,將採伐蕙蘭認定為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如果真的認為蕙蘭值得保護,也應修正相關規定將其列入刑法保護范疇,而非隨意啟動刑事追責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秦運換等人在原審中如實供述,認罪悔罪,且原審判決未抗訴、上訴,已經生效,但罪刑法定原則下,被告人“認罪”並不代表必須給其定罪,判決因未抗訴、上訴而生效不代表有錯可以不糾。一些對法律規定和訴訟程序不太熟知的被告人即便“認罪”,一些判決即便已生效,作為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人民法院也應秉持罪刑法定原則並實事求是地定罪量刑,做到有罪定罪,無罪“開釋”。這樣方能彰顯法治的力量,讓法律更有尊嚴,司法更有權威,公眾更有安全感。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