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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違規失信不該讓購房人吃大虧

蔣萌

2018年09月11日16:02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開發商違規失信不該讓購房人吃大虧

背景:不久前,西安聞天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自身無証銷售為由,在商品房售出兩年后將12名業主相繼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宣判,兩名購房人簽署的購房合同無效。隨后又有開發商效仿——陝西飛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自己違建為由,申請購房合同無效,要求解除合同,試圖把賣了8年的房子收回去。

北京青年報發表斯傳的觀點:賣了兩年的房子收回來,房價已從8000元/平方米漲至約2.4萬元/平方米,增長了3倍。無良開發商搞自我揭發的伎倆,就是要把當年“便宜”賣了的房子以如今的高價再賣一遍,把幾年下來房價上漲的收益吃到自己嘴裡。奇怪的是,這種並不高明甚至堪稱赤裸裸的詭計,當地法院居然判了開發商勝訴,進而引來跟風者有樣學樣,也試圖把賣了幾年的房子收回去。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2條規定,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証的銷售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之前勝訴的西安開發商,正是利用的這一條款。問題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其中關於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指出,法院要通過案件的審理引導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秩序,各級法院要慎用合同無效,防止通過法院判決的形式助長有違誠信原則的惡意毀約。開發商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詭計本不應該得逞,相關判決沒有讓人看到公平正義。違法作惡者得利,無辜購房者倒霉,這種事兒可不能再繼續上演了,更不容無良開發商爭相效仿。

小蔣隨想:有關司法解釋之所以明確“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証的銷售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是為了防止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違規銷售手續不全的房子,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反觀本例,此前開發商已違規賣房(2016年,當地房管局曾下達行政處罰書,要求開發商停止銷售,並對無証銷售的房屋進行清退,開發商置若罔聞),侵害了購房人的權益,擾亂了市場秩序﹔時間過去兩年,在房價大漲后,違規的開發商反而起訴購房人,法院一審判決合同無效,開發商收回房子,居然可獲更大利益,購房人的權益進一步受損。這怎麼看都讓人深感吊詭,如鯁在喉。表面上,法院判決順應司法解釋。但往深層追問:如此判決會產生怎樣的社會效果?會否形成開發商違規賣房反嘗“甜頭”的印象?是否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君不見,又有開發商自曝違建,試圖把8年前賣掉的房子收回,不良漣漪不容低估。目前,一審敗訴的一名購房者已提起上訴。值得二審法院考慮的是,負有違規賣房責任的開發商,難道不應賠償購房人的經濟損失?更重要的是,在構建誠信社會、講究契約精神的時代背景下,對明顯失信、惡意毀約的企業或個人,法律應如何懲戒?據悉,涉案的12套房今年6月已取得預售許可証,同時房管部門要求暫不得銷售,顯然是防止在案件蓋棺定論前開發商“一房二賣”。案件最終會如何判決,能否平息質疑,產生正面導向,還需拭目以待。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王倩、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