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讓正當防衛制度更加“正當”

潘洪其

2018年09月02日08:23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讓正當防衛制度更加“正當”

  符合法理情理、順應世道人心的正當防衛制度,才是更加“正當”的正當防衛制度。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要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尊重民眾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訴求,才能反映社會的普遍正義觀念,發揮倡導風尚、弘揚正義的重大作用。

  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昨天就昆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發布通報,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認定當事人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符合正當防衛意圖,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相關報道見07版)

  8月27日晚,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后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后死亡。此案發生后,社會各界給予了極大關注,鑒於此前大量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不少人對於海明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表示很不樂觀。現在,當地警方和檢方依法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符合正當防衛意圖,不負刑事責任,積極回應了社會輿論的關切,宣傳倡導了法治思維,提升了社會法治意識,值得為之點贊。

  現代法治社會對私力報復行為持否定態度,但在公權力不能及時而有效地介入的特定時空范圍內,面對不法侵害,防衛行為無論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有其正當性。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當防衛在近現代各國刑法中大多有專門規定,我國1979年刑法即對正當防衛制度作了專條規定。去年6月,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一級大法官沈德詠撰文指出,我國司法實踐中對這一重要法律制度的適用並不理想,主要表現為一方面對正當防衛掌握過嚴,另一方面對防衛過當適用過寬,對於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趨於保守,不敢或者不善於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將本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認定為普通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現象較普遍存在。這些問題客觀上削弱了正當防衛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功能,不利於震懾犯罪分子和伸張社會正義,亟須通過積極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予以解決。

  去年山東省高院對社會高度關注的“於歡故意傷害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於歡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將原審法院判處的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此判決為激活正當防衛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審判機關依法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樹立了新的標杆。此次江蘇昆山警方和檢方對於海明案件作出正確認定,並通過案件解釋進一步闡明了正當防衛制度的多重價值,包括“法律不會強人所難”,面對行凶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防衛者面臨的緊急情況,依法准確適用正當防衛規定,保護防衛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樹立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等等。

  從於歡案中法院認定於歡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到於海明案件中警方和檢方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我國的正當防衛制度正在逐漸克服“適用保守”的趨向,有望由此變得更加“正當”。接下來,司法機關需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等多種方式,用於歡案、於海明案件等典型案例指導類似案件的認定和裁判,逐步確立正當防衛制度法律適用“由具體到具體”的參照標准,有效規范刑事自由裁量權,確保同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基本統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處理結果基本一致。

  於海明案的另一個亮點是,檢察機關認為社會各界的關注“促進了案件的依法辦理”,對此表示衷心感謝。這說明社會關注營造了良好的輿論范圍,符合法理情理、順應世道人心的正當防衛制度,才是更加“正當”的正當防衛制度﹔說明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要考慮常理常情,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尊重民眾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訴求,才能反映社會的普遍正義觀念,發揮正當防衛制度倡導風尚、弘揚正義的重大作用。

  本報評論員 潘洪其

(責編:朱江、曹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