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昆山砍人案,不必急著喊冤

葉泉

2018年08月30日08:25  來源:法制日報
 

我們應該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機關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不會對事件的具體情節視而不見

8月28日,江蘇省昆山市警方通報了一起殺人案。27日晚間,昆山市震川路路口,一輛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行駛的電動車發生爭執。寶馬車司機劉某某對騎車人於某某拳打腳踢,后又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於某某,於某某被砍傷。爭執中,劉某某長刀落地,於某某撿起長刀,砍向劉某某,劉某某逃躥,於某某對劉某某連砍數刀。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對這個案子,有律師發表了個人看法,認為於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網友對此非常不滿意,認為於某某應該是正當防衛。

不用說,律師對案件的解讀是有法律依據的,網友的說法有失偏頗。因為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細節,劉某某面對於某某持刀的追殺已是連連躲避逃竄,已經失去了傷害於某某的能力,這個時候於某某依然不依不饒,連續攻擊導致劉某某死亡,這可能已經不是簡單防衛過當的問題了。

對正當防衛,我們國家的法律有十分嚴格的規定,就像於歡案中,也有網友提出於歡是正當防衛,但法院並沒有認可。為此,有人呼吁修改法律,放鬆正當防衛的標准,以保護受害人反抗的權利。而立法者對此十分慎重,修法的意見始終沒有提上議事日程。為什麼正當防衛的標准不能放鬆呢?原因很簡單,法治社會,人們必須依法解決矛盾沖突,如果放鬆正當防衛的標准,那麼很有可能法律是在鼓勵私力救濟,而這與法治的要求相去甚遠。

那麼,這是不是意味著於某某就必須要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呢?並不一定。我們看到此案中有很多情節是對於某某有利的。首先劉某某開車上非機動車道,他有錯在先。其次,長刀屬管制刀具,劉某某私自攜帶屬違法行為,用其砍人更是錯上加錯。最后,事件發生后,有網友扒出了劉某某的黑歷史,証明這個人一貫行為不端,多次受到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處理,如果這些屬實,對於某某是很有利的。

以上情節都會成為法官在審理此案時對於某某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依據。是非公道自在人心。我們應該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機關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不會對事件的具體情節視而不見。事實上,如果事情向好的方向發展,於某某被司法機關定罪不起訴或被判緩刑也不是不可能。

在這個事件中,昆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顯得有些尷尬,基金會在不久前授予了劉某某見義勇為証書,並給他發了獎金。能得此証書者,在普通人看來肯定是好人,但劉某某這次的表現,人們怎麼也不能把他和好人挂上鉤。

這個案子讓我們不禁想到了《水滸傳》裡楊志怒殺牛二的故事。從朴素的情感上講,人們都同情楊志,憎恨牛二。這也就是為什麼這個案子輿論一邊倒地傾向於殺人者於某某。但是無論我們感情的天平倒向哪裡,有一點毋庸置疑,那就是判斷一個事情的基本依據是法律,無論是古代的法律還是現代的法律,都不可能縱容殺人的行為,哪怕你殺的是一個壞人,要不然楊志也不會逃跑了。

最后想說的是關於路怒症的問題。據交管部門統計,近年來,因為道路交通產生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逐年增加。開車上路的人,我們相信大都是好人,但遇上一點沖突就跳起來,失去了做人的基本原則,這也是一個需要引起我們高度重視和努力解決的問題。北京有一起個案就是因為一輛車沒讓另一輛車並線,結果導致一個即將高考的年輕人失去了生命,一個准父親再也看不到自己的孩子出生。想想是多麼不值得呀。所以,消除路怒症從我們自己開始吧。

(責編:周文韜(實習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