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昆山血案,騎車男是否涉嫌防衛過當

李迎春

2018年08月30日08:11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昆山血案:騎車男是否涉嫌防衛過當

  8月27日發生在江蘇昆山街頭的喋血案件,網上流傳的視頻顯示,寶馬男劉某持刀傷害騎車男於某,不料反因長刀掉落被騎車男於某揀起,遭致追砍不治身亡。盡管不同的公眾對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無限防衛”的理解各不相同,但在公眾心中還是保有對一個案件最為基本的判斷。公眾的這種判斷,有的基於朴素的情感,有的基於對正義、正當的日常感知,有的基於自身立場的道德認知,融合了個人立場、法律感知、事實分析和內心期待。許多公眾在看了網上視頻之后,大多認為騎車男子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追責,無疑也是這種觀念的體現。這種基於生活正義的個體判斷,有些時候,常常難以面對法律上的拷問。嚴格遵循形式法治的立場,我傾向於認為,騎車男於某的行為逾出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已經屬於防衛過當范疇了。

  根據《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認定,通常基於以下方面: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發生或繼續而採取行動﹔所採取的行動以“制止不法侵害”為目的﹔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防衛行為超出了必要限度,則構成防衛過當。必要限度,可以從適時性、適當性、合宜性、侵害行為的延續性等方面加以考量。

  許多網友認為,寶馬車上下來幾個人,對於某進行圍毆,劉某盡管已經躺在地上,但無論是劉某還是寶馬車上下來的其他人,都還對於某的人身存在現實危險,於某隨時可能被他們打傷或者砍傷。因此,於某追砍劉某的行為,完全是正當防衛的行為。這種觀點,是對正當防衛的誤解,或者說是對正當防衛的規范期待。從實然角度來理解正當防衛,更為偏重“防衛行為”的合理性和正當性,更多地被作為一種“看得見的防衛事實和防衛行為”。基於應然的視角,則會認為“正當防衛”應當是怎樣,並進而認為“於某應當是正當防衛”。而對正當防衛進行法律上的考辨,則需要基於以事實和証據為基礎的規范視角,從行為性質、先后關系、行為轉化所展現的法律意義加以辨析。

  的確,於某將劉某砍翻在地之前,劉某等人對於某存在行凶故意,並實施了針對於某身體的不法侵害。無論是從制止不法侵害的現實必要、方式手段,還是實際后果,於某此時的行為無疑屬於正當防衛。但是,當於某將劉某砍翻之后,其他人也跑開了,不法侵害行為至少已經中止,已經基本實現了“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許多人做了一些假設,要是劉某翻身起來肯定還要傷害於某,故此,針對於某的不法侵害還沒有停止。這種理解是有所偏頗的。在劉某被砍翻之后,劉某和其他人有可能繼續傷害,有可能放棄傷害,也有可能全部跑開作鳥獸散,還有可能當面認慫……因此,我們不能以假設和未發生的情狀,作為認定於某行為正當性的依據。至少,在劉某被砍翻在地之后,於某已經沒有實施防衛的“緊迫性”了。故此,在本案中,於某恐怕依然需要承擔防衛過當的法律責任。

  劉某盡管劣跡斑斑,但當他受到傷害時,法律並不因其劣跡斑斑而對其有所寡淡﹔於某盡管是無端遭禍,但法律也依然會綜合事實和証據,追究其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無論是屢屢為善還是天天作惡,在法律規則的面前,都有著同樣的權利,都得到均等的對待和保護,這才是我們真正希求的法律秩序。

  (作者為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