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行政執法不妨因材施教

岳小花

2018年08月14日08:24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行政執法不妨因材施教

  執法人員應善於分析各種違法行為的不同特點,在依據法律法規開展執法的前提下以有效懲戒違法行為,並阻止其進一步發生為目標

  近日福建龍岩環保局引用佛經執法引發社會熱議。無獨有偶,上個月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城市執法過程中利用當事人的善心善念開展執法,也取得良好效果。兩起案例中,執法人員並非以佛法代替國家法律,其執法依據仍然是國家的法律法規,雖然執法領域不同,但均是根據執法對象的特點因材施教、借助佛法和佛性開展說服教育,使違法者主動糾錯和自覺守法,從根源上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

  行政執法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執法者作為活的法律,其執法手段及方式直接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效果。當前我國正處於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關鍵時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也正蓬勃開展,無論是環境污染防治,還是城市綜合治理的行政執法工作,都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時應綜合利用多種手段才能取得良好執法效果。

  首先,執法人員應文明執法、拒絕粗暴執法。這是贏得執法對象的尊重和信任、實現執法目標的第一步。現代社會是權利社會,民主政治、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已逐漸深入人心,行政執法部門以往那種官老爺的做派早已被公眾唾棄和厭惡。執法人員執法時應增強服務意識,學會尊重當事人、做到以人為本,這樣才能拉近與執法對象的距離,避免出現執法人員與執法對象之間的緊張對立局面。不文明的、粗暴的執法方式即便能取得一時的執法結果,卻會令執法對象產生抵觸情緒,造成執法者與執法對象的對立,終究會在執法效果和效率上出現事倍功半的后果。

  其次,執法人員要多換位思考,了解執法對象的需求。違法行為的出現都是有一定原因的。就環境污染行為來說,它往往由多種原因造成,如經濟利益的刺激、風俗習慣的沿襲、科學技術的缺陷、法律知識的匱乏等等,而且許多環境污染行為是長期出現並不斷積累的過程。執法人員不僅需要准確理解法律的意圖、嚴格按照法律要求開展執法,而且還要努力站在執法對象的角度思考問題,善於發現污染者的違法動機和行為根源,了解其心理需求,這樣才能有針對性地對其開展說服教育,使其心服口服,從而做到今后主動守法,也就在根源上杜絕了環境污染行為的進一步產生,最終使行政執法獲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執法手段要多樣化,避免一刀切。執法必嚴是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條件,它要求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后果開展執法活動,但並未對執法方式和手段進行固化和限定。法律和制度在一定時期內是固定的,但是違法行為則是多樣化的,這就要求行政執法切忌一刀切。一刀切執法不僅表現為法律責任后果追究上的一刀切,還包括執法手段的千篇一律。執法人員應善於分析各種違法行為的不同特點,在依據法律法規開展執法的前提下以有效懲戒違法行為,並阻止其進一步發生為目標,綜合運用文化、宗教、風俗習慣等多種手段有針對性地開展行政執法。當然這也考驗行政執法人員的專業水准和綜合素質,它要求執法人員除具備較強的法律知識儲備外,還需要在長期的執法實踐基礎上不斷提升執法能力。

(責編:周文韜(實習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