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郵件滅失 按保價賠償 不應有爭議

常青村

2018年08月14日07:58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郵件滅失 按保價賠償 不應有爭議

  郭先生一直從事古玩生意,7月初他將一件工藝品經德邦快遞寄往新疆,並為這件工藝品保價3000元。工藝品在7月5日攬件后7月7日抵達烏魯木齊,7月12日顯示異常簽收。郭先生要求按照保價賠償,但快遞公司隻同意賠償600元,並要求客戶提供貨物價值証明材料。

  既然在快遞貨物時約定了保價金額,當造成損失時就應該按照保價賠償,快遞公司豈能耍賴?沒有出事按照3000元的保價收取費用,出了事卻不承認價值3000元,這豈不是自打嘴巴?不過,快遞公司也有自己的說法,一些快遞公司的服務合同上寫著:快件損毀滅失的,由快遞服務單位在約定保價金額內按快件實際損失賠償。在他們看來,保價只是一個賠償的最高限額,還需要確定實際損失,在保價額內賠償,甚至還需要客戶自証價值。

  那麼,對於保價郵件滅失的,到底是按保價額賠償還是按實際損失賠償?

  對於未保價的郵件,現行法律的規定其實是有矛盾的。《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保價的根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這裡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是一句空話,最后落腳的還是“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而根據《合同法》規定,“若雙方未約定貨物價值,應當給予市價賠償,即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目的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計算。”正因為法律“打架”,各地法院對此類官司的判決也有差異。

  但對於保價郵件的賠償,法律規定卻是很明確的、統一的,都是確認按照保價數額賠償。《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合同法》規定,“運輸人即快遞企業對運輸貨物即(郵件)有妥善保管的責任,一旦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有損毀、丟失,運輸人應當向消費者按照雙方約定的貨物價值給予賠償”﹔《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

  可見,快遞企業在郵件滅失之后,不按照約定的保價數額賠償是毫無道理的違法行為。快遞合同中所說的這種單方面格式條款就是霸王合同,違反了《消法》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該宣布快遞企業的這一賠償規定無效。

  快遞企業又搬出另一個理由是,假如當時保價金額過高或過低怎麼辦?如果保價過高,郵件滅失后,快遞企業豈不是多賠償了?而保價過低,即使按照保價賠償,客戶還是會覺得不夠,怎麼辦?這裡有兩點解釋:一,在快遞保價時就應該通過証明確認郵寄物品的價值,而不是隻聽寄件人自己申報,當雙方都知道這就是將來的賠償依據,難道不應該認真一點嗎?二,在理賠時,一般應該按照保價額賠償,如果雙方無法一致,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是有相關規定的,“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但是,法院也還是可以依據《郵政法》判決按照保價額賠償的。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