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國家賠償不是對錯案的懲罰性報復

葉 泉

2018年07月19日08:50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國家賠償不是對錯案的懲罰性報復

  無論是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是相關的案例,都體現了我國國家賠償的立法精神是國家對受到公權力傷害的人給予的一種補救措施,體現了公權力的自我約束與法律的公平公正

  據報道,李錦蓮被改判無罪釋放47天之后,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要求法院賠償其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4100余萬元。

  看到這個賠償金額,可能很多人都會嚇一跳,需要賠這麼多嗎?其實,有關冤錯案國家賠償有明確法律規定。該怎麼賠、賠多少都有法可依,從來沒有“特案特辦”這一說。

  我們先看一看4100萬元是怎麼構成的。根據報道,4100萬元由三部分組成,人身自由賠償金,侵害生命健康權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應該說,這三部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首先,法律對人身自由賠償的規定是,“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樣的規定非常明確,要賠多少一目了然。對這一部分,李錦蓮要求按日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這一點明顯缺少法律依據。其次是對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這部分賠償的前提是,確實造成身體傷害的,需要賠償。而是否賠償則需要法院依據証據來判定,這裡不好評價。最后是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李錦蓮要求2000萬元的賠償金,大大超出了以往相關案例的賠償金額。事實上,精神損害是一種不可量化的損害,無論多少錢都無法彌補一個人精神上的傷害,所謂“賠償”其實隻能算是一種補償,隻具有心理安慰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司法機關錯案糾正力度的加大,很多被糾正的冤錯案都已經經過了國家賠償程序。隨著媒體的持續報道,國家賠償的數額早已去神秘化。在有先例的情況下,像李錦蓮這樣的案子大概能賠多少,每個人心裡都會有一個估算。

  比如最近的陳滿案。陳滿被關押了23年,是目前所有冤錯案中關押時間最長的一個,他申請了966萬元的國家賠償,最后獲得270多萬元,其中包括9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還有兩個極端的案例——呼格案和聶樹斌案。兩個案件的當事人都已經死亡,呼格案國家賠償一共是205萬多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是100萬元。聶樹斌案國家賠償一共是268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是130萬元。與此相關的,像張氏叔侄案國家賠償也是一兩百萬元。

  無論是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是相關的案例,都體現了我國國家賠償的立法精神是國家對受到公權力傷害的人給予的一種補救措施,體現了公權力的自我約束與法律的公平公正,但國家賠償並不是要對當年的錯案進行懲罰性報復。因此,大多情況下,國家賠償的實際金額都會與當事人的期望相差較大。

  必須承認,當受害者要求國家賠償的時候,已經是損害發生以后了,國家賠償與傷害之間是沒法畫等號的。從某種程度上說,國家賠償更具有社會正義與法律公正的象征意義,而實際意義早已淹沒在時間的長河中了。當事人也好,公眾也好,情緒化地對國家賠償要求過高,顯然是一種曲解。

  對冤錯案受害人來講,除了期望金錢的補償以外,應該還有對重新融入社會,對未來再次獲得美好生活的期望。不可否認,一個冤錯案破壞的是當事人原有的社會關系。就像李錦蓮入獄以后其妻子和母親相繼去世,女兒為了幫他平反冤情,耽誤了個人的生活,這些損失無法用金錢計算。所以,陳滿和李錦蓮都向法院提出了恢復名譽的要求,雖然於法無據,但是體現了他們對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的期待。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法院還是當地政府,關心他們,給他們更多的溫暖,積極幫助他們開始新生活,可能是另一種更有意義的“國家賠償”。

  法律無情人有情,與其隻關注國家賠償的金額多少,不如為冤錯案當事人提供更多積極現實的幫助,讓我們的國家賠償更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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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慰藉也很重要

  無罪出獄一周后,李錦蓮發現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貼在村委會門前,宣告他無罪、消除影響的通告不見了。雖然村委會干部解釋,這可能是因為“最近風雨太大,給吹掉了”,但李錦蓮認定,通告就是被人撕掉的。李錦蓮如此看重那一紙無罪通告,無非是因為多年來壓在他身上的精神負擔實在太過沉重。

  由此得到的啟示是,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看待國家賠償的作用和意義?重新回看李錦蓮這些年來的經歷,人們的心情必然無法輕鬆。即使國家賠償金額得到滿足,李錦蓮妻子的生命以及女兒的青春都無法挽回。因此,要關注國家賠償數額,更要重視對受害者心理層面上的撫慰,這才更符合國家賠償的初衷。比如,通過一些積極的引導和幫助使李錦蓮重獲生活的信心,這可能比巨額賠款來得更為有效、更為長遠。

  上海 李勤余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