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互聯時代,為滿足用戶需求,各大電信運營商紛紛推出“不限流量”的上網套餐。但是,一些用戶卻抱怨自己每月使用超出一定流量后,網速會變慢,甚至登錄微信都很困難。
在反映問題和投訴后,運營商客服告知,若要恢復網速,還需額外購買流量加速包。說好不限流量的餡餅轉眼成了“陷阱”,這一解釋讓很多網民深感不公平。
什麼是不限流量?從用戶的角度看,任何時候手機都能上網,而且網速極快。不過,電信運營商卻有另一種解釋,好像還得到科學証據的支持。浙江省質監局和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做的一個通信流量檢測試驗表明,在三台多制式無線通信上網流量監測器中,隨機插入三大運營商SIM卡下載同一文件,流量檢測結果與運營商提供的流量統計幾乎沒有區別,似乎証明運營商並沒有缺斤短量地“偷流量”。
都說買的沒有賣的精。其實,促銷套餐合同中也包含一些限速條款。但電信運營商為了促銷,往往把限速條款隱藏在合同角落裡,並且在消費者購賣套餐時也不主動提示。
“大車無輗,小車無軏”,現代商業社會,誠信是人立身之本,也是企業立足之道。企業生存離不開誠信。待人以誠,才能贏得顧客的信任、銀行的資金,才能有企業和機構的合作、積累百年老店的信譽。反之,這一切都會化為烏有!
讓守信者獲益,讓失信者出局,是所有商業社會應該遵從的遵循。但要看到,現階段外部強制制裁手段的乏力,違約成本的低廉,使得不少渠道運營商輕視、踐踏誠信。具體到個案中,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網民的正當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有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6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否則就是不合理方式。所以,一些電信運營商的合同條款中沒有採用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說明其經營方式不合理,至少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第1款要求經營者對格式條款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有以“顯著方式”提示說明的義務,且明文將“價格條款”包括在內,並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寫入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若違反,則這樣的格式條款無效,也就是“不合意合同”。
如果相關部門能夠據此對造假者進行嚴懲,讓失信者付出無法承受的代價,讓社會各界明確守信的成本,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才是全社會的共贏。最近的案例是大眾汽車的排放門事件,大眾集團在1070萬汽車上安裝了“違法作弊軟件”,結果被德國不倫瑞克檢方罰款10億歐元(約合75.4億元人民幣),此前大眾已同意向美國支付超250億美元巨額罰款,排放門事件已導致大眾的各項合計損失已超過300億美元。大眾集團前CEO馬丁•文德恩和現任大眾品牌CEO赫伯特•迪斯兩人也面臨5年有期徒刑的懲罰。
渠道運營商務必保持清醒,無論採用何種方式促銷,都要以誠信為本,不掩耳盜鈴,如此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保有良好的口碑和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