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近40人參加完音樂節后在成都地鐵集體逃票的視頻引發了熱議。視頻顯示,跳閘機逃票的多為年輕男女,一些男生的動作很是“瀟洒”,甚至還有人跳過去后回頭抱女伴過閘機。成都地鐵微博轉發了該視頻,指責這種行為“太過分了!”。
買票坐車本是天經地義,然而,音樂節后的集體逃票卻仿佛被賦予了某種打破規則的正當性,逃得那麼理直氣壯氣定神閑,充滿了日后把酒言歡可以充當談資的洒脫。類似的情況並不罕見,從馬拉鬆賽后集體尿紅牆、各地高速上哄搶翻車貨物,到“湊夠一撮人就走,與紅綠燈無關”的群體過馬路,羊群效應出現在方方面面。一人的時候觀望,兩人的時候商量,三人的時候吵鬧,一群人則集體無意識,不分辨對錯。這種情形,在生活中司空見慣。
朗朗乾坤,光天化日,自己一個人不敢干的壞事,卻在“反正那麼多人也……”的心態鼓動下,干得理直氣壯。細想原因,大致有這麼幾種。
首先是“法不責眾”的心態。當一個人干壞事的時候,責任容易劃分,但當一群人干壞事的時候,責任因為參與者眾多往往難以判斷,所以事情常常不了了之。時間長了,就成為一些人的一種心理暗示。在高速路上哄搶側翻車輛上散落物資的民眾,並非不知道“別人的東西不能拿”,並非沒有羞恥心,卻因為犯罪成本低廉而僥幸涉法。
其次是“有便宜不佔,天理不容”的“怪異”心態。無論是逃掉的地鐵票,還是哄搶的錢物,都不是價值很高的東西,不會對個人的生活產生太大改變。但“佔便宜”的欲望是如此強烈,仿佛別人佔到我沒佔到就損失了什麼,這種心態的不平衡造成了個人行為的失范。
最后,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我們常常將之歸類於道德約束范圍,而不歸類於法律法規管理范疇。地鐵逃票、哄搶他人財物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個人素質不高而輕易放過。但事實上,這些問題都有明確的法律界定。針對逃票,《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乘客無票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並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一)冒用他人乘車証件乘車的﹔(二)持偽造証件乘車或採用其他方式逃票的。針對哄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古羅馬有一句諺語,“姑息一個人的罪過,等同於鼓勵眾人犯罪”。針對類似事件時,除了道義上的譴責,讓法律不缺位,用“法亦責眾”示例替換“法不責眾”的慣性,才能讓參與群體“干壞事”的人們有所畏懼。
對每一個普通大眾來說,提高修為,增強定力,使自己在缺少監管、面對誘惑的狀態時,還能“自處和自守”,才能不陷入“一盲引眾盲,相牽入火坑”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