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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哄抢事故车,警察为何被停职?

蒋萌

2019年08月05日16:49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村民哄抢事故车,警察为何被停职? 

背景:8月1日,一辆满载井盖的半挂车途经河南固始县时侧翻。2日,货主报警称33吨下水道井盖被附近村民抢光。货主称,警方先做笔录,之后又说不立案。3日,当地派出所相关办案人员回应称,此事够不上哄抢,因为“当着面才算抢,少量侵占不构成犯罪”。目前,经该局立案调查,市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门督办,部分井盖已追回,涉事民警被停职接受调查。

新京报发表欧阳晨雨的观点:哄抢他人财物,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理应接受法律的严惩。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哄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再严重些,《刑法》还规定了“聚众哄抢罪”,明确“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办案人员也有“苦衷”。刑法规定此罪须为“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主体是聚众哄抢的组织者和煽动者,这就为诸多参与者逃避制裁提供了可乘之机。再就是受制于“法不责众”理念,违法者肆无忌惮,而办案者则瞻前顾后,该打的板子打不下去。就这起事件而言,上级机关介入督办、将涉案人员停职调查非常及时,值得肯定,不过,也要看到这并非“治标之策”,还需要更加健全的制度设计。在立法上,除追究组织者刑责外,还应根据“不听劝阻”“多次哄抢”等严重情形,明确有关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司法、执法应织密法网,即使有关行为不构成聚众哄抢犯罪,也应比照侵占、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责任。只有立法、司法、执法较真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聚众哄抢这股歪风。

小蒋随想:最初接警的办案人员的态度令人愕然,他的说法显然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符。要说警察不懂法,那是黑色幽默,更大的可能是,其不愿作为、“怕麻烦”。这本身已违反了警察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是对自身职责的弃守。不过,值得肯定的是,当地市公安局很快督办此案,努力为事主挽回损失,涉事民警要为其行径接受应有处罚。上级的反应,提振了事主和公众对执法者的信任和信心。必须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执法者必须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执法者违规违法,同样无法逃避制裁。全面依法治国,没有人可以成为“例外”。进一步看,车辆发生事故,某些人哄抢车上货品,在一些地方不时出现。某些人之所以这么干,不只是趁乱占便宜思想在作祟,还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不要试图为这种行径找寻“合理性”,它和趁火打劫有多少区别?这既是德行上有亏,又是在试图挑战法律红线,实施者应该预想到要承担不良后果。对执法者而言,理当着力查处,依法追究哄抢者的责任,再通过典型案例,对公众进行普法宣传,让一些不懂法律的人明白哄抢他人财物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击碎一些人怀有的“警察抓不过来”的幻想。法律的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彰显,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要通过具体案件来体现。惩处违法,警示后人,会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 。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 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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