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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未還蒙冤者清白違背法治初衷

蔣萌

2018年05月23日16:19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十年未還蒙冤者清白違背法治初衷

背景:今年33歲、有研究生學歷的胡紅岩,被一個罪犯冒用身份十年,至今無法洗白自己——2008年,一名陌生女子盜用胡紅岩身份在河南鄭州市犯案入獄半年,刑滿釋放后杳無蹤跡。由此,胡紅岩背上“前科”之名,坐火車、住宿會被警察特別盤問,她也沒能考公務員。胡紅岩想還自己清白,鄭州警方卻說,必須有假“胡紅岩”的真實身份信息,才能刪除胡紅岩的“犯罪記錄”。

錢江晚報發表沈彬的觀點:首先,沒有弄清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本身就是司法機關的職責有缺。案卷上反映,冒牌胡紅岩在審判時,就說錯了身份証號碼,而且相關的親屬信息也不匹配。為什麼這個行竊者當初非要冒用“胡紅岩”的身份?有沒有可能在隱瞞自身更為嚴重的罪行?這麼明顯的線索擺在司法機關面前,是否應該對當年的案件進行全面復核?其次,既然公安機關已經明知,胡紅岩的身份弄錯了,僅僅依據公安機關“內部規定”,就要求找到冒充者才能撤銷原來的前科登記,這本身就是在放大對公民的傷害。公安機關掌握的犯罪信息,直接關系公民的清白以及日常生活的安全,錯了當然應該改正。糾正錯誤信息,不能圖自己的方便,找不到冒充者就不去更改,這是一種懶政。早在2000年,公安部就明確規定:“各級公安機關偵查、辦案部門需要刪除已錄入‘數據庫’中的錯誤、重復數據時,應在發現后的24小時內由當地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層報地、市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審核、批准”,而真胡紅岩已經被折騰了5年,這是多少個24小時過去了?讓一個守法公民繼續生活在擔驚受怕之中,這本身就是給司法效率和公正開了一個尷尬的玩笑。登記錯信息,傷害了公民的正當權利,就應該及時糾正,不能夠人為設置不合理的前提。

小蔣隨想:司法的公信力建立在公正之上。鄭州警方遲遲不在違法犯罪人員數據庫層面還胡紅岩清白,依據是“有關規定”要求必須填上“李鬼”的信息才能替換無辜的李逵。換言之,就是要“一換一”。這種規定的初衷,或許是為了防止內部人為有前科者“銷案”,卻未必想到“萬一”開始錄入的信息是錯的,后來又找不到犯人的真實信息,難道就要將錯就錯嗎?說到底,讓清白者長期蒙受不白之冤,完全是執法者僵化執行“有關規定”的結果。更令人憤懣的是,冤情是由執法者造成的,執法者一直找不到“真凶”,“黑鍋”卻要由無辜的胡紅岩來背,執法者咋就那麼“理直氣壯”?有警察說:“我也去省廳打了十來次報告了”。“省廳”長期對此無動於衷,究竟是怎麼貫徹“群眾利益無小事”的?由此折射出的不正是“四風”中的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嗎?反對形式主義要著重解決工作不實的問題,反對官僚主義要著重解決在人民群眾利益上不維護、不作為的問題,高層的要求是明確的、更是具體的。某些部門與人員又是怎麼做的?一些不良狀況依然存在,一些本不該成為“老大難”的事仍然沒有解決,印証了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的必要性。有人可能會將責任歸咎給不合理的規定。不禁要問:規定是“自然天成”的嗎?規定還不是由人制定的?修改不合理的規定,別再抱殘守缺,關鍵還是在人。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