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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論政:讓村民自治更有生命力

張  洋
2017年12月27日04:4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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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自治是從我國農村社會的泥土中生長出來的民主制度,想讓它更富有生命力,就離不開黨的領導、法律監督和政府大力支持

  

  最近,廣東江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令人深思:當地以關某為首的犯罪團伙自2008年以來,通過買票、賄選等手段,長期擔任村干部、霸佔村“兩委”,在村委會工程建設、招商招租等活動中牟取非法利益,並且多次聚眾鬧事,嚴重干擾村民正常生活。

  長達近十年,村民自治制度似乎在這裡失靈了,簡直無法無天。深究原因,固然有犯罪團伙的蠻橫、霸道的一面,但廣大村民或漠然視之、或忍氣吞聲、或不懂維權也是原因之一。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把村民自治等同於“選舉”,把各項民主權利都簡單歸結在一張選票上。其實,村民自治既包括選舉民主,還包括協商民主,村民有權對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村務治理說“不”。選上了村干部並不意味捧上了“鐵飯碗”,群眾不滿意、不信任,自然有權再給村干部投一張反對票。這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村民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也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魅力所在。

  近些年來,村民自治在體現村民意志、保障村民權益、激發農村活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實踐也反復証明,實現村民自治並不意味著黨委政府就可以不管不問、聽之任之。貧困村脫貧,既要村民艱苦奮斗、自力更生,也離不開黨委政府扶貧扶智﹔矛盾村“善治”,既要村規民約“約法三章”、照章執行,也離不開黨委政府延伸工作觸角、夯實基層基礎﹔對於留守老人、婦女和兒童,更應注重社會政策的兜底﹔對於以權謀私的村干部、危害鄉裡的黑惡勢力,必須依法嚴懲。

  如今,有一些干擾性、破壞性因素妨礙制度效能的發揮,村民自身的反制力量仍然較為薄弱。面對犯罪團伙的為非作歹,村民們不懂、不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恰恰說明黨委政府工作還不到位,村民拿起法律武器的前提,是要有黨委政府的引導和撐腰。

  任何制度都不是孤零零存在的,它的成功實踐有賴於和社會文化土壤的相互契合,有賴於整個治理體系的協同配合。村民自治是從我國農村社會的泥土中生長出來的民主制度,想讓它更富有生命力,就離不開黨的領導、法律監督和政府大力支持。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鄉村振興戰略”,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自治應以法治為前提,鄉村治理體系能否平穩運行,取決於鄉村治理法治化的進展水平,縣、鄉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村務治理的指導、對農村各類問題的預防和監管,絕不允許任何破壞法治、踐踏自治的行為。自治還應以德治為基礎,進一步培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農村地區集體意識、法治精神和民主氛圍,從根本上鏟除損害自治的土壤。未來伴隨著鄉村治理體系的不斷成熟,村民自治必將更加規范有序、充滿活力。


  《 人民日報 》( 2017年12月27日 18 版)

(責編:王仁宏、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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