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有些“奇葩証明”為何難消除?

王慶峰

2017年06月21日08:12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有些“奇葩証明”為何難消除?

  最近又有一則“奇葩証明”引人注目:某地一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孩子准備入學,結果在積分申請表上發現要提供“無犯罪記錄証明”。公安機關明確不再出具的18種証明當中,上述証明已涵括在內。雖然最終還是開具了,但經辦部門人員質問教育部門:“小孩讀書與其父母有無犯罪有關嗎?難道小孩的父母有違法犯罪記錄,就可以剝奪小孩讀書權利嗎?”

  想起兩年前在雲南鹽津縣發生的另一起事件,一女性在外地買房時,被要求到老家派出所開具“無犯罪前科証明”。戶籍民警也在証明中加入點評:“難道有犯罪前科的就不可以買房嗎?貴單位憑什麼立此項規定?”這類証明之所以“奇葩”,大抵在於有違常理,公民上學、買房、婚育等都是正常權利,和犯罪記錄何干?按照深化“放管服”的“四個一律取消”,這明顯屬於“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類,隻能在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三類情況下開具。

  但這兩則新聞的“奇葩”程度又略有不同,假如作買房之用的開証明荒謬至極,作上學之用的卻容易從現實中找到依據。此依據就是,父母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確實和小孩的讀書權利無關,但在教育資源比較緊張的情形下,家庭狀況又真切成為學校選學生的參考要素。君不見此前的民辦小學招生,一些學校對家庭狀況的探知已經上溯到了“祖三代”?甚至單位、職務、學歷都在考查范圍內。當今教育越來越傾向“素質化”探索,不少小學特別是民辦小學,更樂意招收家庭狀況良好、家庭教育理念相契合的生源。可以斷言,哪怕相關條款不再硬卡“無犯罪証明”,也絕不代表學校就不重視了、不需要了,它隻會以更隱匿的方式存在。

  對“奇葩証明”喊了“一律取消”那麼久,為何有些就是取消不了?這是因為有的証明雖然“奇葩”,但並非完全不合邏輯。比起作上學之用的開証明,有許多更有說服力的案例:如保險公司理賠時要求再三確認身份,初衷是盡量規避被冒領、誤領的風險﹔又如被作為極端案例的“你媽是你媽”,實際上是旅行社認真核對“緊急聯系人”正確與否……再摘錄幾則“舊聞”:去銀行換殘幣,需要“非故意燒毀錢幣”証明﹔醫保報銷,需要“自己扭傷腳脖子”証明﹔辦理公積金貸款,需要“結婚前未婚”証明……相比之下,這類証明才更加具有“奇葩”性質吧。

  曾有媒體梳理“奇葩証明”,發現它們多與政務部門有關系,如房產、土地、民政、公安、社保、計生等。細究之,“奇葩”有時不在証明本身,而在辦理的過程。前不久中央提出繼續深化簡政放權,“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能通過個人現有証照來証明的一律取消,能採取申請人書面承諾方式解決的一律取消,能通過網絡核驗的一律取消”,可以視作對“奇葩証明”的歸類,其中后三種類別的指向大都是服務態度和過程——明明能通過現有材料、信息聯網就足以証明的,卻一定要拐彎抹角折騰一下,老百姓怎麼可能沒有怨言呢?

(責編:劉琨(實習生)、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