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評:把販賣公民隱私信息的“內鬼”抓干淨

蘇文

2017年05月16日13:25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近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受到社會普遍關注。

毋庸諱言,信息化是雙刃劍,便捷性和安全隱患交織緊密。很多人,每天都會接到陌生來電,微信、短信騷擾。就在前兩天,筆者又接到一個來自廣東雲浮的10000號電話,雖然已知騙術失效,可就是這個騙子,隔三差五就會打來騷擾,讓人頭疼。

騷擾也就罷了,更恐怖的是,隻要你願意花點錢並提供姓名、手機號或身份証號碼,就能查到他(她)的個人隱私信息,包括開房記錄、名下資產、銀行存款、通話記錄、以及上網記錄等等。隱私成了信息黑市場上的商品。借助這些准確的個人信息,電信和金融詐騙手段不斷升級,給受害人帶來巨大損失。如此重大的安全漏洞,如果國家不出手,勢必難以徹底遏制。

幸好這些年,相關法律一直在不斷完善之中。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設立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范圍。近日,“兩高”的司法解釋出台,進一步填補了法治空缺。

法律的意義在於執行。毫無疑問,這個《解釋》有利於遏制和打擊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犯罪分子的猖獗勢頭,但是,有利可圖,就難免有人以身試法。現在不妨依據“兩高”的新司法解釋,來次集中打擊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的“颶風行動”,抓捕一批,懲處一批。

引人注目的是,這次“兩高”的司法解釋,專門談到了打擊“內鬼”的問題,這可謂打到了“七寸”。

從公安部門的打擊情況看,銀行、教育、醫療、工商、房產、電信、快遞、証券、電商等行業的工作人員,之所以肆無忌憚泄露公民個人信息,除了少數人心存僥幸、非法牟利等因素外,還因為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在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管方面存在著顯而易見的漏洞。

將於今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這意味著,一些掌握和使用公民信息的單位,如果發生了不能“確保公民信息安全”的行為,那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懲處。

一手抓有效打擊,一手抓源頭防范,唯有如此,才能構建信息安全的社會環境。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