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嚴控自由裁量,讓減刑假釋更公正

兵臨

2016年11月16日08:33  來源:京華時報
 
原標題:嚴控自由裁量,讓減刑假釋更公正

  綜觀前些年減刑假釋中出現的問題,很大程度上都與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有關。隻有嚴控裁量標准,才能在更為嚴格的標准控制下保障“二次裁判”的公正。

  最高法日前發布《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5年﹔同時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並明確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的刑期和間隔。

  新《規定》堅持問題導向,根據實際需要,對2012年《規定》作出修改完善。輿論比較關注的是,新《規定》中體現了對職務犯罪從嚴控制減刑的精神,與此前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職務犯罪終身監禁的規定類似,對貪腐犯罪分子嚴格刑罰適用,體現出對以往“有權人”“有錢人”減刑假釋比例過高的糾偏,背后乃是司法公正的回歸。

  實際上,當我們把目光從職務犯罪上挪開,不難發現新《規定》不只是為司法反腐織密籠子,更是針對長期以來減刑假釋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嚴格控制自由裁量以防止減刑假釋出現司法不公。例如,新《規定》不僅規定了“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情形,且在減刑幅度上區分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緩,按照“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有重大立功表現”“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四種情形,對減刑幅度作出明確規定。這種細化和區分,正是通過嚴格司法實現對自由裁量權的限制,從而防范出現權錢交易,侵蝕國家刑罰執行的公正性。

  綜觀前些年減刑假釋中出現的問題,很大程度上都與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有關。當規則本身為司法機關預留較大裁量空間,而整個司法環境又尚不足以孵化出廉潔司法的背景下,司法腐敗的發生往往很難避免。其實,從2012年《規定》到新《規定》,折射出的主旨精神不僅沒有改變,而且在控制裁量權上更進一步,新增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等規定。

  無論是就國家刑罰的適用,還是就犯罪者個人而言,減刑假釋都好比是司法機關的“二次裁判”。倘若一個公正的刑事裁判,在執行階段出現減刑假釋不公,那麼前面整個司法流程精心打磨的公正裁判,也就輕易化為了泡水。因此,如同審判中的量刑環節一樣,減刑假釋都直接關系到刑罰的改變,隻有嚴控裁量標准,讓司法行為處於可操作性的規程約束之下,才能在更為嚴格的標准控制下保障“二次裁判”的公正。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