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强调,要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防止检察机关办理相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发生“灯下黑”问题。(6月4日《北京青年报》)
教育和改造罪犯,是刑罚的重要功能之一。依法对认真接受改造的罪犯适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其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存在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中权钱“赎身”乱象。其中既有法院裁判环节徇私舞弊的情况,也不乏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灯下黑”问题。如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却因“多次立功”,只服刑六年便被假释。该案暴露出来的花钱打点以及违法呈报、审批和裁定等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对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适用的从严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严追究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同年8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从适用条件和规范程序等方面进一步扎紧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自由裁量权的“篱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尽管上述措施客观上有力遏制了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权钱“赎身”乱象,但仍未能彻底祛除权钱“赎身”乱象。究其根源,除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本身存在一定模糊空间外,还在于法律监督方面的责任追究欠“火候”。虽然《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强调要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严肃追责,但对相关责任主体并没有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客观上让一些人搞权钱交易有机可乘。现在,最高检强调要以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防止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灯下黑”,可谓切中了要害。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司法权的行使,被形象地誉为司法的“二次裁判”,须臾离不开强有力的责任追究,尤其是终身责任的追究。检察机关在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应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敢于向自身的“灯下黑”问题“开刀”。
动员一千遍,不如终身追责一次。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就是要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终身追责。与一般追责方式相比,终身追责最大的优势在于可将事后的追责与事先的防范有机融合起来。终身追责的利剑高高举起,必然会给那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承办者套上“紧箍咒”,倒逼他们把守住公正司法的底线,确保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释放出改造犯罪、预防犯罪的法治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