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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阻婚成被告,兒女“要自由別啃老”

父母阻婚成被告,兒女“要自由別啃老”
背景:北京通州一對父母因不同意女兒李某的婚事,扣留了戶口本。近日,李某將父母訴至法院,要求父母給付戶口本並協助辦理結婚登記。目前,通州法院以婚姻自由為據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京華時報發表汪昌蓮的觀點:當今社會,雖然包辦婚姻已經不再流行,並被婚姻法禁止,但父母變相干涉子女的婚姻,似乎是一種普遍現象。應該說,父母關心、甚至規劃子女的婚姻,其本身沒有惡意。問題是,父母違背子女的意願,去干涉子女的戀愛自由和婚姻選擇,就是一種家庭軟暴力了﹔而且,這種軟暴力,很容易傷害子女的身心及親情。每個父母都希望子女能找到比較優越的另一半,希望他們的婚姻美滿幸福。然而,婚姻是一個人一輩子的事,子女個人的意願和選擇,應該放在第一位,父母應多尊重子女的婚戀自由,從旁引導,不要因為過度參與而越俎代庖,破壞了子女婚姻的幸福感和可持續性。父母干涉婚姻成被告,具有樣本意義。婚姻選擇,還是該讓子女自己來掌舵。當然,政府相關部門,特別是婦聯組織和司法機關,對於這種變相包辦子女婚姻的行為,也應當進行必要的干預和懲戒。
小蔣隨想:把戶口本藏起來,是生活中一些父母阻止子女登記結婚的“殺手锏”。見過子女和父母為此吵鬧的,由此上法庭的倒是少見。往積極了說,這是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家庭矛盾。但從悲觀角度,凡是鬧上法庭的家庭糾紛,往往會造成親情撕裂。所以,法院對於家務官司,還是傾向於調解,實在不行才判決。可以想見的是,李某雖然拿到了戶口本,爭取到了婚姻自由的權利,但其與父母之間的裂隙不可避免。李某的父母是會逐漸接受女兒的婚姻“生米煮成熟飯”,還是會在情感上一直拒不承認,甚至因為打官司難以原諒女兒,難以預料。不管怎麼說,父母強行干涉子女婚姻,有關家庭就不可能“和諧”。作為局外人,其實沒法洞悉究竟是某些子女擇偶時“看走了眼”,還是某些父母的眼光“太狹隘”。隻能說,人生的坦途或彎路應靠自己去走,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並承擔后果。兒孫自有兒孫福,某些父母需要釋然。某些兒女也別一面要“獨立自由”,另一面又要父母給自己買房買車、心安理得地“啃老”。
“闖黃燈”是偽命題,執法勿淪為執罰
背景:《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第33條規定“車輛、行人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應當讓先被放行的車輛或者行人優先通行。車輛遇交通信號燈黃燈亮時,未過停止線的不准通行,已越過停止線的可以繼續通行。”該條明確規定機動車“闖黃燈”屬於違法。
京華時報發表王剛橋的觀點: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在禁止通行時通行,是謂“闖紅燈”。可什麼算違反警示,卻一直沒有明確的判定標准。看到黃燈,而選擇慢速通過,既無礙交通順暢,也說不上違反交規。處罰何據之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上,也只是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注意了,這裡的“已越過停止線”,並沒有說是前輪超過停止線,還是后輪越過停止線。理論上,隻要車身的任何部分越過了停止線,都不能算是違法。從這些法律表述上觀察,所謂“闖黃燈”,本就是個偽問題。與其向公眾宣示“闖黃燈”違法,還不如改進信號燈的科學配置。一是控制好黃燈時間,讓正常通行和“闖紅燈”無縫銜接,這自然就消滅了“闖黃燈”的空間。二是在城市普及紅綠燈倒計時,讓駕駛人有足夠的時間來提前採取制動。這一系統在多地普及,也沒有多大的技術難度,推廣並不困難。罰是管的手段,罰也應視為最后的手段。在國家層面的立法未規定“闖黃燈”為違法之前,地方理當克制處罰“闖黃燈”的沖動。
小蔣隨想:紅燈停,綠燈行,黃燈的設置其實是在紅燈與綠燈之間的“緩沖”,黃燈應是“中性”的。既然是中性的,黃燈亮時可行又可停。但中性也帶來不確定性,不同的執法者對此有不同的理解,“闖黃燈”一詞應運而生,且出現罰與不罰的爭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這種表述也存在模糊性。普通小轎車的長度在4米以上,面包車、卡車、大客車的長度更長,究竟是車輛的什麼位置越過停止線,才算“已越過停止線”?這不是咬文嚼字,而是法律處罰要做到涇渭分明,必須給出明確的標准。否則,若只是不同的執法者根據自由裁量而定,很可能導致“同案不同判”,爭議在所難免。對管理者與執法者而言,切忌給公眾留下“以罰代管”、“執罰經濟”的印象。對駕駛員而言,無論如何,“搶時間”對自己與他人都蘊含危險。罰與不罰只是經濟損失與扣不扣違章積分的問題,可一旦出了事故、發生人身傷害,悔之晚矣。如果管理者與駕駛員都能保持理性克制,問題就容易化解。倘若雙方彼此“斗狠”,隻會陷入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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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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