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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禁辦酒席”實乃權力歧視與越界

“二婚禁辦酒席”實乃權力歧視與越界
背景:近日,貴州省遵義市鳳岡縣發布紅頭文件,明文禁止復婚和雙方均屬再婚者操辦酒席,而且還明確規定適用對象為“本縣轄區內的所有城鄉居民(含生活和居住在我縣范圍內的外縣籍人員)”。
南方都市報發表不瘦兄的觀點:當規范人群從領導干部、公職人員擴散到一般群眾,還能怎麼“嚴肅處理”?是派執法人員沖進婚宴現場直接抓走當事人,還是再立個什麼名目事后收點罰款?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會休止”。公民合法權利就是公權力行使的那個邊界,如果說你 限制公職人員擺酒席還算分內事,用政令去約束並未違法的普通群眾的日常生活,明顯嚴重越界了。對普通公民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既然擺酒席目前還不違法、更不犯罪,你就管不著人家是頭婚、二婚還是三婚,沒錯,不僅擺酒管不著,隨份子也是愛隨多大隨多大,這不是任性,這是最起碼的法治思維。
京華時報發表朱達志的觀點:我認為,這其中反映了兩個問題。其一,該縣主要領導的法治觀念、公民權利意識非常淡薄。所謂淡薄,並不是說他們不具備那樣的觀念和意識,而是明知卻有意忽略,不把公民的法定權利和自由當回事。“法”在他們心目中,只是“法制”的工具,即法是用來“管百姓”的,而不是像“法治”那樣,一方面“管官”,另一方面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第二,該縣的副職領導和處於決策邊緣或外圍的部門官員們,明哲保身,不敢也不願對領導的金口玉言說半個不字。這不能全怪他們,因為目前的干部管理體制還不足以讓他們可以面對類似問題奮不顧身,何況這樣做也未必會有多少實際效果。
小蔣隨想:這事還涉及另一個問題——歧視。禁止復婚和雙方均屬再婚者辦酒席,也就是說,相對於“初婚”,上述兩種情形被剝奪了“辦酒席權”。剝奪的依據是什麼?哪條法律規定一個人一輩子隻有一次“婚宴指標”?縣政府又怎麼知道人家上次結婚辦沒辦酒席?說白了,壓根兒就沒有“婚宴指標”這回事兒。這種禁止無非是認為復婚和再婚者“低人一等”,折射出某些權力者不但“法無授權卻亂為”,而且對“二婚”懷有深深的貶義。鳳岡縣出台這樣的規定,難道就沒想過會出現民意反彈嗎?或許,某些權力者早就習慣了傲慢與偏見乃至“霸王硬上弓”。即便被網友與媒體棒喝,頂多撤回“不當文件”,某些人官照當,似乎“無傷大雅”。
“讓警察開警車回家”為何引來質疑?
背景: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深圳公安局長劉慶生表示,西方發達國家規定民警下班要開警車回家,提高見警率增加百姓的安全感。目前深圳也向有關方面提出來,想嘗試民警下班開警車回家。
新京報發表張貴峰的觀點:與我們不同的是,美國警車特別忙碌,每周7天,每天24小時連軸轉,美國警察向民眾提供的服務數量、類型特別繁重,包括緊急救助、辦理証照、提供信息、解決爭吵、失物尋找等服務,以及一般安全職能,美國的警察幾乎就是中國巡警加交警,而我們卻並非如此。另外,警車可以開回家,是否也就意味著民眾可以找任何你遇到的警車求救,那麼,是否意味著我們的警察就因此承擔了無限責任,是否要因此而大量犧牲掉自己的私人生活時間?廣大基層警察是否也樂意這樣?中國警察制度與美國警察制度之間差異巨大,別“橘生於淮北變為枳”。
京華時報發表木須虫的觀點:學習借鑒外國的警務經驗,好的形式固然可以照搬,但更重要是學習他們務實先進的治警理念,突出效率的工作體系,以及廉潔專業高效的職業素養,進而完善自身的警務建設。以警察下班將警車開回家為例,為何人家覺得正常,是職業的需要,而我們卻容易莫名驚詫,自覺不自覺地與公車私用挂鉤?這本身就值得思考。事實上,在公車管理寬鬆的年代,一些地方的警察開警車回家並不少見,為私所用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些,都真真切切地消耗了社會的信任。
小蔣隨想:西方發達國家允許警察下班開警車回家還有一個原因是,汽車在發達國家十分普及,西方國家每家有幾輛汽車司空見慣。這也決定了,西方不會出現警察全家“享受”一輛警車的情況。而且,西方警察的家人坐在警車裡恐怕也沒有“特權感”,反倒可能會受到旁人的側目——孩子或許會被同學嘲笑“沒長大”,配偶也會覺得自己“不獨立”。再看國內,誰家若有穿“官衣”的,似乎全家人都感覺“有靠山、有面子”。即便私車與公車都有,一些人也更願意坐公車。這不光是省錢省油的問題,“倍兒爽”更會體現在路權的“霸道”上。一言以蔽之,這是一個涉及社會發展水平、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認知、執法與被監督並行的綜合性問題。在大環境存在各種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光讓民警下班開警車回家,未免顯得“單兵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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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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