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中央通知嚴禁安排考察性出訪
《通知》指出,整治“三公”經費開支過大,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支出,嚴格公務接待標准,從嚴控制公務用車經費開支,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不得攤派、轉嫁出國(境)費用。[詳細]
2014年1月:財政部發新規,不得安排照顧性考察性出訪
1月8日,財政部對外公布了修訂后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新辦法將於2014年1月20日起正式實施。新辦法是在2001年發布的《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基礎上修訂而成,規定出訪團組實行計劃審批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履行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詳細]
各地積極響應政策,細化規定成效初顯
■江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杜絕因人定事
2014年2月,江西省印發《江西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要求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全部納入預算,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訪,因公安排臨時出國要堅持因事定人原則,不得因人定事。[詳細]
■山東:廳局級干部出訪約法三章 2年不超過1次
2013年12月,山東省積極響應中央政策,對廳局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國“約法三章”。規定正省級領導、副省長每年出訪不超過1次﹔其他省級領導1個任期內出訪不超過2次或2年內出訪不超過1次。[詳細]
■福建:去年省級干部出國減少50%,今年再壓縮10%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2013年,福建省級領導干部因公臨時出國比計劃減少50%﹔廳級人員比計劃數減少37.7%﹔其他黨政機關人員同比下降28.2%。今年將繼續鞏固這一成果,計劃在去年基礎上再壓縮10%。[詳細]
“考察性出訪”是個很有意思的創造性詞匯,它與附有特定任務的“事務性出訪”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考察”就是任務。它的特點是輕鬆,不像要辦具體事項的出訪,回來就以交辦的事項做考核依據。由此不難想見,考察性出訪為什麼易淪為“公款旅游”式福利。
考察性出訪正在演變成官員“集體無意識腐敗”
有的地方,考察性出訪成一種職級待遇。如“省部級官員每年可以兩次出國考察,局處級官員每年可以一次出國考察”﹔“一年出國考察一次的,可以考察兩個國家,時間不超過12天”。
有的單位,考察性出訪成一種工作獎勵。如“公務員如果能連續3年在考評中拿到‘優秀’,就可以獎勵一次出國考察的機會。”
有的貪官,考察性出訪成一條出逃途徑。如楊秀珠、盧萬裡、蔣基芳、程三昌、胡星、高山、忻偉明等一串串貪官,都是以出國考察的名義成功出逃。[詳細]
單位內部平衡關系或利益分配的潛規則
考察性出訪的福利屬性,不僅在於考核容易,還在於其異化后,成了單位內部平衡關系或利益分配的潛規則。比如,一個大單位內部二級單位有肥有瘦,安排“清水衙門”的領導進行所謂考察性出訪,就常被作為對“清水崗位”的補償性回報。再比如,央視曾曝光的某單位安排老干部去巴西考察老年干部問題,被中央督察組批評“頂風違紀”。 [詳細]
社會監督難度大,難辨真偽
在以往媒體曝光的公款出訪中,借考察之名、行旅游之實的案例不勝枚舉。公款考察性出訪,社會監督難,虛虛實實之間難辨真偽,且容易連帶吃喝之風、送禮之風、虛假報銷等問題,亂象紛呈。此次中央彰顯整治力度,讓人拍手稱贊,也希望在此基礎之上能有更多預案,預防一些地方“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出變招應對。
領導“搭車出訪”現象折射權力分配不平衡
實質上,一些單位的性質使得其根本就沒出訪的必要,一是有些單位具有中國特色,二是有些單位非常基層。其實,考察性出訪還有不同於團體考察式的其他變種,如學校搞后勤的領導跟隨科研團隊“搭車式出訪”之類,就是單位內部的關系協調和權力分配、福利饋贈。從政策響應與現實糾偏的層面講,對這類考察性出訪一律叫停是必要的。 [詳細]
當整治四風的《通知》印發出來,一刀切了公款考察性出國的念想,很多網友也跟帖叫好。有人留言“一律叫停底線清晰,沒有矯情余地,痛快!”好的政策一旦出台,先前的那些丑惡現象必定是牆倒眾人推。
考察性出訪嚴重蠶食政府公信力
公款考察性出訪嚴重地蠶食著政府的公信力,對這樣的行為必須進行棒喝。遏制公款考察性出訪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部門的聯動,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前功盡棄。因此,細節決定成敗,遏制公款出國考察行訪問亦不例外。願人們以對黨和國家高度負責的精神,堅決把好“出國考察關”,是反腐敗的必然需要。
牢牢套住權力,讓腐敗不再“假汝名以行”
考察性出訪已經成了一種“多發病”、“常見病”。唯有從制度上找到病因才有望徹底根治。如今,中央通知要求公款考察性出訪一律叫停,如同套上了一個“緊箍咒”,讓腐敗不再假汝名以行,不敢越“雷池”、碰“高壓”。既能有效遏制變相的“考察性出訪”,又可以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可謂一舉多得。[詳細]
叫停同時應謹防“暗度陳倉”
有關部門有必要對“考察性出訪”、“出國培訓”之類出國概念作出明確界定,避免某些官員故意混淆相關概念,暗度陳倉,導致“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首先必須徹底清理各種與中央規定沖突的“對策”性文件,實現政令的統一。其次要加大監管力度。對於“考察性出訪”,地方或部門文件不得以“因地制宜”等為由,再開口子。[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