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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外办、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并开始实施《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2月16日新华社)
去年11月,中央曾印发通知,严禁安排考察性出访。江西的该办法,无疑是对其的积极呼应与细则扩充:既明确规定因公出国的前提是“因事定人”,也重申了对考察性出访的禁行态度。
说起来,“考察性出访”是个很有意思的创造性词汇,它与附有特定任务的“事务性出访”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没有特定任务,或者说“考察”就是任务。它的特点是轻松,因为考察很难被定量考核。不像要办具体事项的出访,回来就以交办的事项做考核依据。由此不难想见,考察性出访为什么易沦为“公款旅游”式福利。
但考察性出访的福利属性,不仅在于考核容易,还在于其异化后,成了单位内部平衡关系或利益分配的潜规则。比如,一个大单位内部二级单位有肥有瘦,安排“清水衙门”的领导进行所谓考察性出访,就常被作为对“清水岗位”的补偿性回报。再比如,央视曾曝光的某单位安排老干部去巴西考察老年干部问题,被中央督察组批评“顶风违纪”。
实质上,一些单位的性质使得其根本就没出访的必要,一是有些单位具有中国特色,二是有些单位非常基层。记得去年回老家跟朋友相聚,席上有位乡镇领导竟考察过日本和韩国,令我大跌眼镜,真想不出来他能考察出什么宝贵经验来造福家乡。其实,考察性出访还有不同于团体考察式的其他变种,如学校搞后勤的领导跟随科研团队“搭车式出访”之类,就是单位内部的关系协调和权力分配、福利馈赠。
从政策响应与现实纠偏的层面讲,对这类考察性出访一律叫停,当然是必要的。但更为必要的是,矫正将出访看作个人福利的官员心态,以精细化的建章立制,如明晰哪些“事”可出国,考核该如何细化等,将出访纳入到刚性约束机制中来,避免其游刃于制度管束外,沦为个人福利。
□任孟山(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