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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学术随笔:守好科技伦理底线

杨  明
2020年07月13日05:23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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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突飞猛进,释放出巨大生产力,极大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科技发展也衍生出复杂多样的伦理风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会议指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并强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这明确了伦理道德在科技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为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指明了具体路径。

  科学求真,伦理求善。从形式上看,科学技术本身并无善恶之分。然而,一项科研成果或一种技术手段可用于改造社会、造福人类,也可能沦为作恶工具,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危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无论实验室里的科学研究,还是现实生活中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都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都会对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产生影响,因而具有道德内涵。如果说科技创新活动更多是从探索发现角度关注科技工作者“能不能做什么”,那么,科技伦理治理则旨在从伦理准则层面关注科技工作者“该不该做什么”。通过科技活动探索未知领域、取得创新成果固然重要,加强相应的伦理准则建构同样不可或缺、不容忽视。科技活动如果没有伦理的规范约束和价值引导,就难以真正造福人类社会,甚至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因此,强化科技伦理治理是确保科技创新风险可控、健康有序的内在要求。

  新兴技术一般具有高度专业化的特点,非专业人士往往难以对技术应用后果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在应用初始阶段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法治缺失。如果科技工作者缺乏应有的科技伦理操守,就容易被资本力量、商业行为所裹挟。比如,一些网上商家滥用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差异定价的“大数据杀熟”,使市场伦理、商业伦理受到冲击。再如,滥用信息传播中的“算法”推荐,基于用户的行为数据判定其喜好,“投其所好”推送特定种类信息,制造“信息茧房”效应。又如,基于人工智能的“AI换脸”“深度伪造”等技术应用,可能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和金融安全。诸如此类的新兴技术滥用,突破了伦理边界、道德底线,甚至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加强科技伦理治理,需要将价值权衡与伦理考量纳入科技活动全过程,进一步明晰科技创新活动的伦理边界,引导科技工作者增强伦理意识、提升自律能力、坚守道德底线,警惕和防范技术滥用可能引发的伦理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综合分析风险因素,提高对风险因素的感知、预测、防范能力。”面对未知风险,科技工作者必须秉持负责任的审慎态度,着眼于全局,从社会安全、伦理道德等层面深入分析研判,拿出切实可行、风险可控的意见方案,真正做到对后果负责、对公众负责、对人类社会负责。面对日益复杂的科技伦理问题,在道德层面对其进行约束的同时,需要将科技伦理规范纳入制度和法律之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有关部门亟须加强科技伦理监管,构建新技术从基础研发到产业应用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完善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是国之利器,国家赖之以强,企业赖之以赢,人民生活赖之以好。中国要强,中国人民生活要好,必须有强大科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正奋进在实现伟大复兴的征途上。开展科学研究,探索知识真理,掌握前沿技术,归根结底是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增进人类福祉。在这一建功立业的大好时代,广大科技工作者必须肩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任务,坚守正道、胸怀大局、心有大我,涵养爱国爱民、为国为民的崇高情怀,主动服务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大局。始终心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心系人民群众的利益福祉,就能锚定科技活动的伦理坐标,充分激发向上向善的道德力量,推动形成攻坚克难的强大战斗力,保障科技创新工作行稳致远。

  (作者为南京艺术学院教授)


  《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13日 09 版)

(责编:牛镛、董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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