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完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第一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法程序有序推进,有关草案说明勾勒了该法的基本原则与框架。在香港各界有序参与下,这部众人瞩目的法律有望依照法律程序尽快完成,并落地生效,为香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市民自由权利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屏障。
国家安全,不是香港法治的身外之物,它存在于宪法秩序之中。这部立法严格遵循了宪法、基本法及人大决定的制度规范,高度尊重并吸纳了香港既有的人权标准与法治标准,建立了维护香港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香港反对派与外部势力错误理解了“一国两制”及其国家安全秩序,将“一国”与“两制”对立,将宪法与基本法对立。他们概念中的香港法治似乎是一种看不见国家具体管治权和具体法律身影的、与西方无缝衔接的法治,是他们可以操控于股掌之间的法治。那是一种回归前的香港殖民法治形象,绝不符合1997年之后香港的新宪制秩序。
在回归后的宪制秩序中,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区的宪制基础,国家安全成为核心要素与纽带。然而,回归23年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律漏洞不断扩大,香港的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不断挑战“一国两制”底线,造成香港的国家安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与个人安全均受到严重威胁。我们在去年的“修例风波”中对“港独”、黑暴、揽炒有痛切感受,至今未能消除。故国安立法,乃是从“一国两制”顶层制度设计出发,对香港的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与个人安全提供最基础性的保护,为香港带来系统安全与法治根基的规范性修复。
在缺失国家安全法律的条件下,我们看到了香港公共安全与个人安全的危机状态:其一,香港法治难以应对“修例风波”中“港独”、黑暴、揽炒的无底线破坏,止暴制乱始终无法闭环收功,显示香港法治的结构性欠缺,所缺者正是中央立法所指向的国家安全;其二,香港社会秩序遭受极端暴力破坏,社会治安相关法律以及市民社会的自治机制无法应对超常规冲击,社会安全呈现出诸多漏洞,社会仇恨、撕裂与暴力倾向不断恶化;其三,个人自由与生命安全遭受威胁,不同意见人士遭受歧视和袭击,投票时不敢独立表达立场,民主权利遭受暴力胁迫;其四,在香港自治法律与执法能力无力应对时,各国投资者及在港旅行定居人士缺乏基本的尊严和安全感,香港法治与安全的国际声誉遭受严重损害。这样的香港绝不是繁荣稳定的香港,也绝不是“一国两制”预期的香港,更不是大多数和平守法市民及国际社会理解和向往的香港。
香港社会被裹挟及仇视国家安全立法的后果,竟然是香港社会安全与个人安全陷入危险境地。这一点并不意外,因为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全、个人安全在根本原理上是一致及可协调的。
没有任何一个现代文明国家不具有严格的国家安全立法及执法机制,中国香港长期存在的国家安全漏洞不是所谓自由民主的象征或骄傲,而是香港系统安全漏洞的重大缺陷。在香港本地无力完成国安立法的条件下,中央既不可能放任国家安全利益继续受损,也不可能放弃对香港社会安全与个人安全的最终保护责任。中央直接立法,是为香港法律体系补上了国家安全漏洞,也是补上了现代政治文明与法治体系的显著短板。
国安法落地生效将为香港市民创造繁荣稳定、自由安全的社会秩序与可持续发展的理性基础:其一,国家安全与香港社会安全及个人安全密切相关,国安法的有效执行可以排除香港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对香港法治及社会秩序的颠覆性破坏,恢复香港市民的自由安宁生活;其二,国安法有助于快速完成香港社会的止暴制乱及社会和解重建进程,调理和塑造社会人心,帮助香港社会走出黑暴运动阴影,及时调整并融入国家发展与治理大局,为个人及社会的长足发展提供牢固的制度基础和方向感;其三,国安法有助于稳定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进一步吸引国际投资者,并保障国家惠港政策安排及有关战略谋划对香港发展的正面支撑功能得到有序释放;其四,国安法为香港社会建立正确的国家观和是非观,可以为市民提供明确有力的法律武器与黑暴势力做斗争,使香港每一个家庭的发展愿景都能够与香港整体发展及国家发展相兼容并持续从中获益。
我们有理由期待香港在这部国安法保障下回归繁荣稳定与有序法治,并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行稳致远,实现再次腾飞。国安,港安,才可天下安,或许这正是该部国安法的理想与使命所在。
(文丨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编辑 尹惠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