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有无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王梓佩

2020年04月21日07:49  来源:南方日报
 

继大连13岁男童强奸杀人事件后,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一名13岁男童将堂妹杀害后抛尸的新闻再次引发广泛讨论——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

有评论就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或许不能避免全部伤害,但只要有效阻止了部分伤害发生,就有重大价值。这切中了不少网友的看法。可假设将之改为10岁,未必不会有低于10岁的未成年人基于“不会受罚”的确信而触犯法律。这样一来,刑事责任年龄要随之再三修改吗?这显然有悖法律文本相对稳定的要求。至于有人提出彻底废除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无疑更偏离了立法意旨。

设置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为法律认为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无法有效辨识、控制自身行为,如果追究其刑事责任,则与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矛盾。而且,大多数未成年人性格习惯尚未定型,仍有引导其改正的可塑空间。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及维护法律内部一致的考虑,绝大多数国家都作出了类似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处于国际一般水平,与德国、日本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相同。

笔者认为,根据现实情况变化,在论证充分的前提下,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未尝不可。但是,不宜仅凭借朴素的感情,急于向立法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在探讨要不要修改之前,首先应当注意到,网络传播具有放大作用。个别青少年恶性犯罪事件一经披露,异常挑动人们的神经。然而,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公布的2018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不可否认,青少年群体在很多方面都越来越让一些成年人惊讶于他们“什么都懂”。可是,这种网络、游戏及其所处社会环境带来的“什么都懂”所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反而表明他们的心智尚不成熟、不懂是非善恶?

同时,我国各地区青少年受教育、接触信息的水平有所不同,认知能力自然存在差异。而施加刑罚并不一定能够起到对未成年人的正面引导作用。为了“阻止部分伤害”,使一部分并不理解犯罪及其刑责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再受制度保护,不再有改错机会,甚至催生其服刑期满后更多犯罪行为,未免得不偿失。

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次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最高检在2019年底回应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时表示,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其所处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有密切关联,因此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发挥好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等。使这些机制制度发挥预期作用,比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更加必要而紧迫。

法律秩序应当兼顾稳定与灵活。对一些未成年犯罪者主观恶性极大,甚至是在利用法律实施犯罪,或可借鉴引进一些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机制,赋予法官判断罪错未成年人是否因主观恶意已经足以弥补年龄上的欠缺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裁量权,从而在普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础上,不放过对个别如前文提到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的刑罚打击。

(责编:仝宗莉、曲源)